正文 校園裏的表達自由(1 / 2)

校園裏的表達自由

法治在線

作者:林海

汀克訴德梅因市校區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是美國憲法史上的重要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此案,重新討論了象征性表達的言論地位。此案之後,佩戴袖章這一象征性的表達,被施予了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的法律地位。法院還對校園管理是否能夠幹預表達自由進行了探討。最後的結論是,即使是學校這一“合格公民的培訓場所”,也不得對表達自由進行幹預和剝奪。

13歲的反戰女孩

故事發生於1965年。當時正是美國卷入越南戰爭、美國國內反戰抗議進入高潮的時期。13歲的小姑娘瑪麗(Mary Beth Tinker)是德梅因市(Des Moines)的中學生。她聽到參議員羅伯特·肯尼迪的演講,建議美國人佩戴反戰袖章,以示對越戰的抗議。瑪麗和幾個朋友商議之後,決定真的佩戴袖章去上學。瑪麗知道她這樣做有被學校停學的危險。學校的教育委員會在兩天前以投票方式決定,佩戴袖章的學生必須停學,理由是“產生混亂的影響”。她的代數老師曾警告學生,隻要戴袖章來上課就會被開除。然而,1965年12月16日,決心已下的瑪麗和其他幾所學校的學生戴上了黑色的反戰袖章。據她自己描述:“那是個有自己活動內容的青少年組織……我們決定戴黑袖章上學。那時候(1965年)反越戰運動開始擴大,雖然還遠遠沒有達到後來的程度,但全國各地有相當一些人參加。我記得一切都是那麼令人激動;所有人都為這個了不起的信念攜起手來。我還小,但我仍可以成為其中一分子,而且仍然有重要作用。這不僅僅是成年人的事,小孩子也受到尊重:我們有話要說時,人們注意聽。所以,那時候我們就計劃戴袖章上學這件小事。計劃在進行中,我們沒認為有什麼了不起。我們完全不曉得會有那樣嚴重,因為我們已經舉辦過一些其他的小型示威,什麼事也沒發生……我去上學,整個上午都戴著袖章。同學們議論紛紛,但都很友好,沒有惡意。午飯一過,一個人來到教室門口說,‘瑪麗,你到走廊裏來。’然後他們把我叫到校長辦公室……校長態度相當惡劣。之後他們就把我停了學。”

一共有六名學生被停學。他們對此決定不服,向街區法院提起了訴訟,指控學校的停學決定侵犯了他們的“言論自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然而,街區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校方的擔心並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根據校方的說法,一名原來在該校上過學的學生,後來參加越戰,在越南被殺。他的一些朋友現在還在學校上學。因此校方認為,假如發生此類反戰抗議,可能會使他的那些朋友們卷入進來,並使得事態難以控製。

於是,瑪麗等人上訴到該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應當支持瑪麗與其他學生,理由如下:佩戴袖章並未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是安靜的和非暴力的表達方式。他們的行為應受到第一修正案對於表達自由的保護。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並不因為處於學校環境之中就應受到限製,對於學生和教師而言,他們也有表達觀點的自由。在沒有證據表明瑪麗等人的表達方式會造成對於學校紀律的破壞或是對於他人權利的侵犯的情況下,校方對於他們表達自由的限製是不必要的,是違反第一修正案的。但是同時,上訴法院也認為,此案涉及法律適用的統一和憲法權利的解釋,或許應當交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於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下達調卷令後,於1968年11月12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象征性表達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又被稱為《權利法案》。該法案共十條,其中第一條即規定了對於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申訴權等民主權利與自由的保護:“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不需過多論證。對於個體而言,這是天賦的基本權利,也是體現和證明自身存在感的重要途徑。對於社會而言,言論自由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如聯邦最高法院在此案判決中所稱,言論自由是國家的力量、人民的獨立和活力的基礎。中國也有類似的古訓:“防民之口,甚於防川”。一個完善的社會結構需要能夠自我修正與調整,而言論自由則確保不同的意見得以表達,以避免這個社會結構的僵死。

然而在此案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瑪麗等中學生佩戴黑色反戰袖章的行為,是否屬於某種“言論”而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早期的西方社會裏,表達(expression)一直被等同於言論(speech),因為表達無非就是用說話、文字、印刷等方式來表達思想、意見等純屬觀念性的東西。而行為(conduct)從一開始並不被認為是一種表達。布萊克法官認為言論與行為應該是兩分的,不能讓行為也享有與言論一樣的憲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