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司法改革試點前期,閔行區檢察院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為主,隨著分類管理的推進和檢察官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和精英化,目前正逐步探索向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的過渡,從而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截至2014年11月,閔行區檢察院根據上海市檢察院出台的各項指導意見,先後啟動了對《檢察官辦案責任製實施辦法》、授權清單、考核辦法等相關製度的修訂工作,以推動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的盡快落實。
愛“挑刺”的案件評查員
51歲的馮又鶴是閔行區檢察院的專職案件評查員,2013年由偵監部門調至案件管理部,走進他的辦公室時,他正忙著編寫第四季度的《案件質量評查報告》。按照馮又鶴的話,他的工作就是給主任檢察官所辦理的案件“挑刺”。每季度對每名主任檢察官所辦理的案件進行評查是馮又鶴的日常工作,通過一係列理論和實踐探索,以往決定者不辦案、辦案者無決定權的狀況得到了改變,在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合理授權的條件下,如何對檢察官進行有效的監督製約,完善主任檢察官的退出機製也成為此次改革不得不考慮的方麵。為此閔行區檢察院加強了內部監督機製,具體說來,首先是堅持檢察長對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該院修訂了《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製實施辦法》,明確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製必須在檢察長的領導和授權下進行,主任檢察官必須服從檢察長的指揮、決定和命令,必須執行檢察長和檢委會的決定。同時,依據該院的《審查批捕、起訴案件質量風險控製實施辦法》,主任檢察官可以決定三級及以下風險的案件,而四級以上風險案件則必須報請分管副檢察長,如意見存在分歧,分管副檢察長可以直接改變主任檢察官的審查意見,這樣實現了既大膽放權,又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其次是建立辦案組織內部的監督製約機製,在堅持主任檢察官主持辦案組工作的同時加強辦案組織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和工作製約,在辦案組內部,普通承辦檢察官在對外作出法律決定前須報主任檢察官審核,檢察官的審查意見和主任檢察官的審核意見都要書麵明示,當兩者意見發生分歧時,主任檢察官無權直接改變檢察官的決定。如果主任檢察官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請分管領導、檢委會進行商議、處理;最後是強化案件管理對執法辦案過程的監督製約,該院建立了案管部門統一分案製度、辦案質量督查與評議、法律文書專人審核、檢察官業務考核、聯席會議、重要文書備案管理等機製,如該院製定了《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規定批捕後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撤回起訴或不再移送起訴、訴判不一或撤回起訴、監督立案到案件最終未作刑事案件處理等十類案件為必須評查項目,其他案件則必須隨機抽取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評查,所產生的案件質量評查的結果將記入幹警的執法檔案,並作為對主任檢察官和其他辦案人員辦案質量考評以及優質次質案件評選的重要依據,如果連續兩年業務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將會被免去主任檢察官職務。
回顧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三年多的探索、試點進程,閔行區檢察院檢察長潘祖全這樣說道:“假如說,我們閔行區檢察院當初選擇改革,是為了應對人案矛盾突出問題、減少案件審批流程、提高辦案效率的話,那麼,經過三年多的探索實踐,我們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在檢察長授權下,以主任檢察官為辦案責任主體的執法辦案組織形式,凸顯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同時,也培養和造就了一批專業化檢察人才。這項製度的創新性、功能性,使我們受益匪淺。此次改革試點的實施必將使檢察工作更加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符合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新要求,符合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作為試點單位,我們一定不負重托,再接再厲,不斷開拓,攻堅克難,立誌當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