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濕地保護的最大問題是立法問題(3 / 3)

濕地專項立法,或五年可期

《濕地公約》締結於1971年,致力於通過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公約是全球唯一一個專注生態保護環境的政府間公約,現有168個締約國,80%以上的國家已經加入公約,我國於1992年1月加入《濕地公約》。

雷院長曾任《濕地公約》秘書處亞太事務高級顧問,他認為《濕地公約》對國際濕地的保護具有重大的貢獻,起到約束締約國的作用,也扭轉了很多地方的濕地退化和消失。其中《濕地公約》要求每個締約方政府都必須製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際濕地重點保護區,“如果鹽城不是重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鹽城的灘塗濕地早已被開墾殆盡了,正是因為建立了這樣的自然保護區,所以才能保存這麼多麵積的灘塗濕地。”

據雷院長介紹,這次國內鹽城灘塗濕地的圍墾和破壞是違反了國際《濕地公約》規定的,也受到了國際社會強烈的外交照會和抗議。如果一個國家沒有起碼的保護生態準則,沒有一個基本國際公民道德的話,這樣的國家是會被國際社會孤立的,這與我們的大國身份及第二大世界經濟體是不相符的。同時這樣的行為將危及我國的企業、公司等組織的國際形象,不管走到哪個國家或地方,都將會被畫上一個負麵問號“你將要做什麼?”而這種代價是不可估量的,不利於我國今後的發展。

《濕地公約》明確要求每個締約方政府都必須製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國仍然沒有一部關於濕地的全國性法律條文。雷院長認為我國濕地保護麵臨的最大困難就是立法問題。中國濕地保護的立法討論已經十多年,從最初的預演方案到對國際濕地的考察,專項立法卻一直沒有實現,其主要原因是各地方及各部門的利益牽扯。

中國有一句諺語叫做“九龍治水”,喻意各部門之間的意見難以達成一致。濕地保護涉及很多部門,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利益涉及其中,濕地保護本來屬於國家利益,但是被某些部門強調為部門利益。因為各種利益的牽扯,關於濕地保護的相關法規遲遲不能達成。作為法治社會,製定濕地專項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濕地生態係統涉及到海洋、環保、國土、農業、水利、旅遊、航運、航道等多個部門。

雷院長希望各部門能夠以國家利益為重,要有整體思路,並不是農業管田,水利管水,這不是治國思路。要時刻考慮濕地的整體性,如果濕地破壞了,受害的並不是哪個部門及相關負責人,而是普通的老百姓。對紅樹林的保護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2004年聖誕的前夕,印度洋發生海嘯事件,沿岸三十萬人被海嘯卷走,而這些被卷走的地方都是紅樹林遭到破壞的地區。紅樹林被砍之後,這些地方被建成度假村,修成漁塘、蝦塘,但是海嘯來了之後,所有的一切都消失殆盡。同樣是沿海的另外一些地方卻沒有遭難,原因就是當地建立了八塊國家重要濕地。後來調查發現,因為有紅樹林的保護,海嘯的水是慢慢漲起來的,而不是直接卷過來,紅樹林起到了很好的減浪作用。鋼筋水泥容易被摧毀,但是紅樹林是催不毀的。像鹽城這些地方,濕地如果破壞,從長遠利益看,海平麵抬升,一旦氣候現象頻繁,風暴潮爆發,最後這些被圍墾的地區都將被毀掉,得不償失。

黨的十八大做出了“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從十個方麵繪出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藍圖。雷院長對這項基本國策充滿信心,“相信在五年之內濕地立法將會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