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IPO“稅變”內部之道(2 / 3)

招股書還顯示,開關公司於2007年3月28日被吉林省民政廳認定為社會福利企業,有效期從2007年至2009年。2009年12月20日,開關公司被吉林省民政廳重新認定為社會福利企業,有效期續延至2012年。由此該公司2009年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達到400.17萬元;加上所得稅的優惠,2009年稅收優惠合計達1069.29萬元,占公司淨利潤(7043.03萬元)的 15.18%,比2008年的33.67%降低了一半。

招股書也顯示,吉林永大子公司——吉林永大電氣開關有限公司長期享受稅收優惠,對稅收優惠依賴的風險仍然存在。開關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永磁開關的生產和銷售。永磁開關是本公司最重要的盈利來源,報告期內永磁開關毛利貢獻率分別達到72.65%、73.79%和65.67%,開關公司是本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子公司。

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分析點評

IPO相關規定要求,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企業一旦上市後,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很有可能予以取消,這將大大降低公司的利潤率;旗下子公司稅收優惠依賴風險依然存在;一旦上述企業無法繼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得稅優惠還將大幅減少。

公司下屬子公司開關公司成立於 2007年1月11日,係國家高新區內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11月開關公司被重新認定為吉林省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度和2010年度所得稅率按照15%的優惠稅率執行。報告期內開關公司因高新技術企業而享受的所得稅優惠金額分別為1830.22 萬元、669.萬元和744.04 萬元。公司下屬子公司開關公司於2007年3月28日被吉林省民政廳認定為社會福利企業,報告期內開關公司因社會福利企業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人每年3.5 萬元),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報告期內,開關公司因此而返還的增值稅分別為334.54 萬元、400.17 萬元和465.79 萬元。

公司稅收優惠占利潤總額的比例逐年下降,公司對稅收優惠不存在重大依賴。但是如果開關公司在2011年末不能被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發生變化,將會對公司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三、依頓電子:海關重大稅務處罰 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案例概述

招股說明書顯示,因為通過子公司依頓(中山)多層線路板有限公司轉讓保稅料件生產的成品線路板和短少保稅料件曾遭到拱北海關的行政處罰,依頓電子為此付出了2764萬元的代價,占公司2008年淨利潤的15.3%。具體表現在2006年至2008年期間,依頓電子擅自將保稅進口的164噸雙麵覆銅板、286噸半固化玻璃纖維樹脂、71噸銅箔生產產品線路板通過依頓多層在國內轉讓,漏稅575萬元;擅自將國內購買的631噸雙麵覆銅板與631噸保稅進口雙麵覆銅板進行調換,並將調換出來的保稅進口雙麵覆銅板生產產品線路板通過依頓多層在國內轉讓,漏稅590萬元;截至2008年6月,依頓電子不能提供正當理由證明短少的678噸保稅進口的雙麵覆銅板,漏稅599萬元。綜上拱北海關開出了1000萬元的罰單,金額占保稅料件總價值的10.25%,占依頓電子2008年淨利潤的5.64%。同時2009年依頓電子補繳了347萬元的關稅和1417萬元的增值稅,占公司當年淨利潤的5.3%。

稅收政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分析點評

依頓電子上述行為已構成發行上市實質性法律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年內受到工商、稅務 、海關 、環保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都不得上市。

保薦人說法牽強,認為這是公司的非主觀故意的偷稅、逃稅行為。依頓電子上述行為涉及多筆交易、跨度時間很長且漏稅金額大,被認定為“非主觀故意”和“情節不嚴重”說法牽強。

海關證明存疑:拱北海關在出具的證明材料中也稱…,依頓電子的行為屬於一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情節不嚴重,不構成上市法律障礙。

四、恒立油缸:假外資“兩免三減半” 偷漏稅金難逃其咎

案例概述

恒立油缸的招股書明確提出,“發行人前身恒立有限為中外合資企業,發行人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發行前執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然而經過股權轉讓,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純屬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幹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有明確規定:2008年後,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而另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方股東陸偉立從2005年進入恒立有限到2009年完全退出時,其實際經營期並沒有滿10年,按規定恒立油缸需要補交稅款。根據恒立油缸預披露材料提供的財務數據,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該企業稅前利潤總和高達7.2元億人民幣,按25%的一般企業所得稅粗略計算,應交所得稅金額接近1.8億元人民幣,但其根據“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實繳所得稅僅7469萬元,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總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如果算上2007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恒立油缸涉嫌偷漏稅金額將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