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聞報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3 / 3)

雖然我們竭力避免新聞糾紛的發生,但是在現實工作中要想絕對避免輿論監督自由和公民人格權保護之間的衝突與對抗,絕對避免新聞糾紛,幾乎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一旦遇到糾紛,怎樣化解,也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耐心接待,與人為善。通常當事人一旦認為媒體有失實或有損其名譽的情況,會在第一時間與其聯係。對於來電來信或是來訪,我們都應耐心接待,本著與人為善的原則認真處理。很多時候,就是因為涉事媒體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結果才激化了矛盾,導致當事人一怒之下訴諸法院。

二是盡快調查,澄清事實。對於當事人的投訴,媒體一定要盡快調查落實,並及時給當事人答複。如果不存在失實情況,就要向當事人澄清事實真相,曉之以理,消彌矛盾;對於非主要內容存在失當或失實之處,一定要向當事人口頭或書麵表示歉意,達成諒解,避免矛盾升級。

三是事態變化,及時跟蹤。凡屬於事態發生變化,導致報道內容有出入的,媒體一定要及時跟蹤報道。如:媒體之前報道過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的消息,而後二審法院又改判無罪,那麼,媒體便有更正的義務,應及時跟進報道。按照當前的司法實踐,對於連續報道,要以最終報道為準,可能開始有的話說得不對,但是最後都糾正過來了,這也應是一則正常的報道,當事人對此再要提起訴訟的,隻要有最後改正過來的報道即可作為免責的事由。

四是及時更正,賠禮道歉。一旦發現自己的報道確有失誤,要主動及時地糾正錯誤,變被動為主動。或者發表更正,或者組織有利於恢複受侵害人名譽的其它文章或報道,如正麵報道等,以此取得對方諒解。反之,若是堅持以維護媒體聲譽等種種理由拒絕更正,或拖延更正,不但起不到定紛息訴的目的,維護不了媒體的體麵,有時反而會將矛盾升級和擴大,在更大範圍內損傷媒體的聲譽,得不償失。

五是能調則調,爭取和解。有些糾紛即使已經訴諸法院,法院出麵調解,媒體和記者也應盡可能的尊重法院的意見,能調則調,爭取和解。法院深知媒體肩負著輿論監督的使命,尤其是對涉及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法院在審理時也會注意保護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絕對不會隨意的判媒體敗訴。

由此看來,隻要處理的方法得當,一般新聞侵權糾紛都不至於以對簿公堂來一分勝負。

參考文獻

①鄒魯軍、高智湘,《新聞侵權的責任豁免及其抗辯理由》,《法律適用》,2002(3)

②嚴勵、孫聰利,《反思新聞報道的真實性與客觀性》,《新聞愛好者》,2012(9)

③王軍,《我國新聞侵權糾紛現狀、對策及研究回顧》,《法學雜誌》,2006(3)

④[美]梅爾文·門徹 著、展江 譯:《新聞報道與寫作》,華夏出版社,2003

(作者單位:西安日報社編委辦)

責編:姚少寶

實習編輯: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