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聞報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2 / 3)

我們在新聞報道中,做到一切新聞合法的同時,也應努力全麵掌握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在對新聞的表述和分析評析中,要做到事實清楚、表述準確、分析評價客觀公正,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始終冷靜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場去觀察、分析所報道事物的產生、發展、變化過程及其結果。③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根據事實來描寫事實”的新聞原則,強調的正是新聞的事實性原則。新聞必須完全立足事實、引用事實,並以事實為根據進行判斷,摒棄一切主觀因素。

嚴守新聞真實性原則,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避免使用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少用帶有主觀色彩的形容詞,同時,要避免使用誇張的修辭手法。新聞寫作如果搞虛構、虛誇,就成了“假大空”,就會失去讀者的信任。它必須源於事實,恪守真實。同時,采寫稿件要做到主觀與客觀分開,事實報道和評論分開。應該盡可能的通過客觀公正的報道,力求把信息的原本狀態呈現在受眾麵前,把判斷、評價事實的機會和權利還給受眾。

三、報道方式應注重平衡

媒體都喜歡報道事件和糾紛,但越是容易引起糾紛的新聞在采訪的時候越要注意平衡報道。個別年輕、缺乏經驗的記者在采訪時一聽到舉報人、投訴人的哭訴,往往會先生同情心,在心理上產生傾向性,並最終體現在稿件中,惹出新聞官司。這就要求我們在新聞報道時,集納多方信息,兼顧矛盾各方,防止新聞報道出現一邊倒的傾向。正如梅爾文·門徹在《新聞報道與寫作》中說的:“平衡報道就是盡可能給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證的一方說話的機會。”

不過,比較尷尬的是,我們常常在采訪中遇到受指證的一方不說的情況,但即使這樣,我們還要找到了解新聞事件的第三方核實,否則,單方麵報道極易引發新聞官司。路透社就要求記者“要盡一切努力去核實來自別人的報道,如果不能獲得證實,在報道中一定要澄清來自我們的努力。”也就是說,記者可以多側麵呈現采訪對象的意見,多了解不同采訪對象針對同一個事件的觀點,等等。

當然,我們不管采用什麼樣的手段達到平衡,都隻不過是一種技巧。“但實際上平衡是一種道德責任,不能夠用秒表或直尺來衡量。”④所以,記者在進行新聞報道中要保持平衡的意識並有意為之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說,新聞報道的公正與平衡,是媒體公信力的核心競爭力。平衡的實現需要新聞從業者自身的高度重視,並把它內化為一種職業素養。

四、收集保存好采訪證據

新聞報道尤其是輿論監督報道,多是來源於他人“投訴”、“舉報”、“提供線索”,但一經寫成報道,記者就要為其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負責。注意收集證據,保留好采訪的“真憑實據”,最好取得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這樣即使他日對簿公堂,也能經得起法庭質證。

一般的新聞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在新聞官司中,多數管轄法院實行“誰報道,誰舉證”原則,這往往加重了新聞媒體和記者的舉證責任。一旦媒體不能舉證證明“事實發生過”,往往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我們在采訪中要特別注意收集證明所報道內容是真實的一切證據和材料。一是可以利用電子設備收集證據,如錄音、錄像、照相等(但不包括國家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如間諜設備)。在一定條件下,未經許可的錄音錄像也可作為證據;二是注意收集書麵采訪資料,尤其是要保存好采訪單位提供的蓋有公章的新聞通稿或其他素材資料;三是采訪後盡可能讓被采訪人在采訪筆錄上簽字。我們在采訪時,尤其是采寫批評報道時應養成“憑證式”的采訪習慣,也就是說我們要確保報道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有材料可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