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新聞輿論對司法的監督(2 / 2)

媒體與司法的關係從本質上講是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它們之間的衝突實際上是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衝突,是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公民的言論表達權及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等一係列基本權利與司法獨立權的衝突。從價值層麵上看,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都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會所必須珍重的基本價值。一方麵,我們的社會需要司法機關獨立履行職責,例如偵破、起訴、審理一起案件,要求辦案人員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相對隔絕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辦案人員的幹擾和影響,使辦案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行事。另一方麵,新聞自由和媒體的職責要求新聞輿論適時地監督司法活動,以幫助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此媒體必須介入司法活動。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兩者不可舍棄其一,損害其中任何一方麵都是社會的巨大損失。我們應當在製度和體製的設計上盡量保持兩者之間合理的平衡。

三、在發展中解決矛盾問題

1998年4月15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在全國法院係統教育整頓工作會議上提出:“審判機關要把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製度落到實處”,從那時起,一些地方相繼以“規定”或“通知”的方式逐步放寬對媒體介入司法的限製。筆者認為新聞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應注意以下幾點:1、要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避免主觀片麵地追求“轟動效應”。在對司法的監督中一定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司法活動的本來麵貌。公正是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新聞輿論對司法工作監督應遵循的原則。2、新聞輿論監督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淩駕於法律之上。新聞報道一定要遵循司法工作的特殊規律,新聞工作者要學法、守法,依法開展司法監督。3、對案件監督要注重訴訟結果,慎重對待刑事訴訟過程。訴訟結果因具有一定客觀性和穩定性,對其進行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權的濫用。而刑事訴訟過程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對其進行公開報道時要謹慎從事。對此,我國學者譚世貴曾就新聞輿論對訴訟過程中的報道提出幾條建議,值得借鑒。“第一,在訴訟過程中,新聞媒體應保持中立立場,對通過行使知情權而獲得的訴訟文書隻作如實報道,而不發表任何評論和意見;第二,在審判過程中,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隻作轉播和客觀評價,而不能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的意見,更不能對案件處理定調子,下結論,誤導公眾,從而對司法人員產生壓力。

媒體要養成尊重司法權威的習慣,司法也要對媒體持寬容的態度,因為媒體與司法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追求正義與公正。毋庸諱言,不適當的媒體報道與監督有礙司法公正,媒體在報道與監督司法中的不適當行為也會形成負麵社會影響。這樣的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做出定性報道;二是煽情性的熱炒;三是,由多種原因造成了顯失公正的報道;四是用道德標準評論法律問題;五是報道與監督的麵窄,深度報道與監督少等等。而作為司法機關來說要坦然麵對新聞媒體,允許新聞媒體以自負其責的態度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當然,我們也應建立新聞媒體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的一些製度。1、明確采訪範圍。明確範圍是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衝突的有效方法,使輿論監督在法定範圍內進行。2、限定監督方式。3、建立特殊的監督渠道。法院應建立一條專門接受輿論監督的“綠色通道”,記者可通過情況反映、內部反映、建議書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問題,由法院在限定的時間內把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記者。4、司法報道的專門化、專業化。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由於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同時,由於我國法律法規眾多,還需請法律專家對輿論監督把好政策法律關。5、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製度、記者招待會製度。6、建立不當監督處罰機製。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可以對新聞監督規範化、法製化。

我們要清醒地看待新聞輿論在監督司法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但我們決不能因噎廢食。新聞媒體與司法部門都應當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各司其職。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品德修養,提高業務素質,不能以反對“媒體審判”為借口,拒絕新聞媒體對司法的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法律觀念,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借口幹擾司法正常進行。雙方應在良性互動中,共同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貢獻各自的力量。

(作者:渭南電視台記者、主持人)

責編: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