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新聞輿論對司法的監督(1 / 2)

論新聞輿論對司法的監督

新聞與法

作者:呂常亮

【摘 要】本文從一則實例入手,分析了當前新聞輿論對司法工作監督的現狀、存在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辦法。指出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應該是和諧統一的。新聞媒體應正確行使輿論監督權,在維護正義方麵發揮積極作用;司法審判機關應調整心態、擺正位置、歡迎和配合正當的輿論監督。這種監督越多、越廣,力度越強,才越能使老百姓得到公正的判決。

【關鍵詞】新聞輿論 司法 監督

一、新聞輿論監督司法工作的現狀

2004年7月9日,陝西渭南電視台《渭南新聞》欄目接到觀眾投訴,反映臨渭區南師鄉易西村因為土地糾紛,有七十多畝耕地已荒蕪三個多月,無人解決。筆者作為記者被派往現場采訪了解事情的原委。到易西村後了解到2004年4月下旬,易西村村民因不滿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將原屬於38戶村民的七十多畝耕地承包給外村的王水利,(王水利承包當初給村長承諾要辦棉絨廠,招收大量村民進廠務工,而事實上一直在地裏耕種)一氣之下將王水利種的棉花全部拔掉,4月28日,王水利以民事侵權的名義將村民代表告到了故市法庭,就這樣一直到群眾給電視台打電話,事情始終沒得到解決。村民強烈渴望自己耕種屬於自己的土地,先後多次到臨渭區、渭南市政府及省政府上訪投訴,造成了不安定的社會影響。從7月9日開始,我們九下南師鄉連續播發了六集新聞報道,將事件的原委、方方麵麵相關人員的說法、看法及事件的進展進行了客觀、公正的報道。在整個事件采訪中故市法庭對記者的態度前後變化比較大,也最為敏感。由最初的嚴詞拒絕、謾罵,到後來在我們並不要求的情況下拿出所有卷宗讓記者看,而且在渭南電視台新聞輿論的有力監督下,臨渭區法院領導親自參與辦案並且在南師鄉政府的全力配合下,7月20日使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問題解決後重新分配到土地的38戶村民又一次集體出村了,這一次不是上訪投訴而是敲鑼打鼓地到電視台給台領導和記者們披紅戴花,樸實的村民說出了自己的心裏話:“要不是電視台關注我這事,頂著壓力連續跟蹤報道,這地我還不知啥時候才能種上呢?”的確,拖了近百天的案件,在新聞輿論的監督下僅用了十天的時間就徹底了結,這一實例向我們充分證明了正確的新聞輿論對司法工作監督的積極作用和影響。

其實,何止是地方新聞媒體對鄉村一級案例的關注會產生如此積極的作用,象在哈爾濱的“寶馬車撞人案”、西安“寶馬車彩票案”、“劉湧改判案”等等這些不勝枚舉的案例中,人們都能看到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重大影響,看到我國民主法製建設取得的長足進步。

然而,我們也同時看到在新聞輿論對司法實施監督的過程中,存在著衝突,很難完全達到統一。主要表現在司法審判機關對新聞媒體的排斥上,兩者之間的矛盾和對立使新聞監督無法正常進行,這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和現狀。

二、新聞輿論與司法出現矛盾的原因

媒體與司法雖然是報道與被報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是兩者之間仍有許多共同之處,如追求真實、準確、時效等等,更為重要的是,兩者的最終價值也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社會的公正與正義。但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也包括不受媒體的幹涉。這種獨立性是由於司法與媒體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司法要求獨立和封閉,而傳媒則要求公開和透明,於是兩者之間便產生了矛盾和對立。

輿論監督源於新聞自由。我國社會主義新聞自由的基本內容是:在黨的領導下,充分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使新聞工具成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自由的民主權利和武器;通過新聞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願望、情緒、要求和呼聲,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實行輿論監督;尊重和保護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報道、調查、研究和反映真實情況的權利,提倡堅持真理、實事求是的作風。輿論監督的威力在於通過媒體曝光,將各種問題公之於眾,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的產生。

新聞輿論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對審判活動,二是對法官的行為。它用以下幾種形式進行監督:⑴對案件的機關情況進行報道;⑵對庭審過程及生效判決的執行情況進行報道;⑶對生效判決進行評判;⑷對法官的行為進行披露,評論。在我國法製建設逐步規範完善的過程中新聞監督也被稱為是新聞批評,與其他方式的批評相比較,新聞批評有以下三個重要特點:第一,新聞批評是麵向全社會的公開批評,它具有極大的尖銳性。第二,新聞批評由於在報紙、廣播、電視上進行,特別是在中央級媒體上進行,使得這種批評具有很大的權威性。第三,新聞批評一經播出,就可能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和巨大的輿論壓力,這使得被批評者不易申訴、闡明,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嚴重、不良的後果。這幾個特點也就是相對於被監督者來說排斥新聞輿論監督的最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