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如何規避突發新聞中的“二次傷害”(2 / 2)

要規避突發新聞中的“二次傷害”,我們可以盡量轉換我們的報道視角,在突發事件或災難報道中要更多一些人性關懷,記者可以嚐試融入到事件當中去,真切感受被訪者的心情。比如,記者可以這樣去想:如果這則報道與我或者我的家人有關,我會是怎樣的感受?

這種換角度思考,要求記者學會尊重受訪者的感受與尊嚴。在突發事件的現場,記者如果遇到傷害性事件,不妨站在受傷害者的角度,來看待采訪活動,看待問題的設置,從而避免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約翰·赫爾頓在《信使的動機》一書中提出:在美國新聞界,各種事故的受害者正是新聞人物,驚恐的旁觀者也是新聞人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些人的感情可以蹂躪。新聞工具不應該把新聞人物當作“材料”來看待,而應該把他們當作“人”來對待。

比如,在很多突發新聞現場,記者都會遇到親人遇難、家人悲痛的場景,那麼該用怎樣的視角去切入報道?我們曾經有記者在準備去采訪一位死者的父母前,特地買上一束花,以死者朋友的身份去祭拜,在接觸死者父母之前,記者在靈堂前深深一跪,這一跪,一下子就拉近了記者與采訪者的距離,因為這種融入,這種感受對方傷痛的視角已經給了死者父母一種最大的撫慰。

對於視角的選擇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規避:

1、突發新聞的報道視角應該從事件的原因、過程、結果轉向處於災難中的人的現實情況和不幸遭遇,“以人為本”的新聞視角體現了記者對突發事件中受害者生命的尊嚴和價值的關注;

2、記者不要用高高在上的姿態去質問受害者,比如孩子不小心墜樓後,此時記者的稿件中不要帶著一種“審判官”的口吻去責備已經傷心欲絕的家長,可以同情、可以提醒和建議家長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以建設性的視角來報道,而不是用批判的語言去給死傷者的家人帶來更大的傷痛。

三、報道內容上:徹底摒棄“街頭小報”的低級趣味

現在很多都市報都在深度報道上下功夫,特別是在各種突發事件發生後,一些報紙不惜版麵地進行“大報特報”,這就迫使記者不得不為了填充版麵而不斷深挖事件中的所謂“細節”。有些記者甚至捕風捉影、道聽途說,“拾到籃便是菜”,一起車禍渲染得滿紙血腥,一起強奸案往往能寫得“繪聲繪色”。在讀者眼裏,這樣的報道顯然是“很黃很暴力”,不僅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報紙自身的品位也在下降,失去了主流媒體的基本導向,迎合了部分人的低級趣味,等同於街頭小報。

2011年11月15日,合肥蜀山新村小區發生一起轟動全城的碎屍案,整個事件撲朔迷離,死者是誰?為什麼被碎屍?殺人者又是誰?第二天公安部門發布的案犯落網消息並不能滿足讀者的好奇和關注。於是,有媒體在不知道死者身份的情況下,通過一些小道消息猜測死者可能是足浴城小姐,甚至還有媒體引用網上報料說死者可能是因為雙方性交易沒談妥而被殺等。這種在真相沒有揭開前的無端猜測的報道顯然給受害者家人帶來了二次傷害和侮辱。

第三天,通過警方通報得知,24歲的被害人其實是犯罪嫌疑人朋友的女兒,而讓犯罪嫌疑人動殺機的原因是他欲對受害人行不軌遭反抗。記者通過深挖還從警方得知,其實受害者和凶手之前是有曖昧的,當天晚上兩人因錢的事情沒有談好,發生關係糾紛,繼而被殺害碎屍。此時,對於報紙來說,什麼該報道?什麼該回避?是個選擇性問題。從最大程度上保護被害者家屬的角度考慮,新安晚報在最終見報的內容上舍棄了眾多可能會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的細節,尤其是那些涉及受害者隱私的內容,這充分體現了媒體的責任感。

如上文所述,造成報紙不斷放大突發事件中各種駭人或悲傷細節的原因,是報紙對深度報道的過份強調,一些報紙認為正是這些“細節”才能吸引讀者眼球,才是報紙的“賣點”。在新聞競爭壓力日前增大的今天,一些報紙甚至把捕捉駭人細節當作同題新聞競爭的“法寶”。

筆者認為,都市報必須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徹底摒棄“街頭小報”心態。這就要求記者在寫作時做到:

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麵對一些突發事件或熱點事件時,如何在滿足公共知情權和維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之間做好權衡,對記者是一個考驗;

2、要堅持客觀報道,不寫未經證實的消息,不捏造事實;

3、不渲染駭人聽聞的犯罪細節或呈現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更大傷害的血腥情節。

(作者單位:新安晚報機動記者部)

責編:劉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