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村金融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的對策(1 / 2)

農村金融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的對策

民生金融

作者:畢博

【摘要】由於有關部門認識不到位,對失地農民再就業重視不夠,單一的貨幣化安置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在眾多金融機構當中,農村信用社挑起了支持失地農民再就業的重擔,但仍有不足。筆者以為,對失地農民再就業的金融支持應當從幾個方麵完善:一、為失地農民創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二、豐富傳統信貸產品功能,創新信貸產品種類;三、豐富傳統信貸產品功能,創新信貸產品種類;四、通過支持中小企業間接促進失地農民就業。

【關鍵詞】農村金融 失地農民 再就業服務 對策

認識不到位導致一些人把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看成簡單的經濟補償問題,對失地農民再就業重視不夠,扶持措施力度不夠。一次性經濟補償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近年來,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就業問題,特別是對失地農民的金融扶持上,目前,農村信用社挑起了支持失地農民再就業金融服務的重擔,但是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提供金融服務僅靠農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機構是遠遠不夠的,無論從業務品種還是資金實力講都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筆者認為還應當從以下方麵在農村金融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的問題上進行完善。

一、為失地農民創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失地農民群體的出現幾乎全都是因為經濟發展需要,即城鎮化造成的,所以他們所處的地理位置一般在城鄉結合的郊區,配套設施發達,創業機會多。眾所周知,創業是需要啟動資金的,而大多數失地農民手頭的資金都很有限。所謂“拆二代”也隻是少數情況。目前我國針對下崗失業人員、貧困學生等弱勢群體相繼出台了金融支持辦法,對他們在再就業、求學中的資金困難給予支持,而對失地農民卻沒有相關規定,成為金融支持政策上的一個“盲點”。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麵入手,解決此問題:一方麵,實施失地農民創業貸款實行利率優惠製度,根據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實施不同比例的貸款貼息,貼息由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中進行安排,具體操作可以仿照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另一方麵,出台有利於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切實可行的金融政策。國家應借鑒下崗職工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盡快出台失地農民小額貸款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完善失地農貸款的門檻設置,製定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根據當地實際建立高效、簡便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模式。針對農戶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可以采取保證金的方式,擔保資金可考慮從地方政府從土地收益中和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按比例各提取出一部分,保證金的管理可以委托擔保機構,也可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由財政部門與銀行協商明確各自的職責,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的管理模式很值得借鑒。

二、豐富傳統信貸產品功能,創新信貸產品種類

俗話說“創業難,守業更難。”這對於平均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失地農民來說更是如此。企業要發展就要有資金,創業不是一勞永逸的,在當今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要想讓自己的企業健康長久的經營發展下去,除了所從事的行業要有市場競爭力之外,更重要的是離不開資金的雄厚。失地農民創業成功後的企業處於成長階段,要繼續創新或擴大再生產,就必須繼續投入資金,然而現實是資金的緊缺。所以,仍需要金融機構的繼續支持。筆者認為金融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做出嚐試:第一,研究並推出適合失地農民的理財產品。失地農民的補償金性質特殊,對於他們來講是救命錢,所以保本是第一位的,他們一般都投資於購房、教育等消費,很少投資其他領域,保本浮動型理財產品就可以達到提高資金的受益和流動性。除此之外,迫切需要保險公司創新養老保險產品,以增強家庭抵禦風險的能力,消除失地農民後顧之憂。第二,要不斷豐富現有信貸產品功能,讓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惠及所有失地農民。包括放款授信額度的上限;加快村鎮信用建設,擴大信用評定範圍,拓寬農戶聯保貸款範圍;中央銀行應根據失地農民的現狀,及時調整貸款用途的限製,使再貸款用途更加寬泛,適用性更強。第三,不斷創新信貸產品滿足失地農民的金融需求。特別是要根據失地農民的金融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擴大小額農貸經營範圍,把失地農民的創業經營納入信貸支持之中,開辦低利率的失地農民創業貸款,建立財政支持聯動的貼息製度,為失地農民提供資金供應平台。金融機構是可以在不違反相關市場規則和政策的情況下不斷拓展對失地農民的金融服務空間的。前提是借助有效的風險管理、成本控製和激勵機製等管理手段,運用合理的產品、價格等市場策略,如:可開辦“失地農民小本貸款”,該產品可設立目標從事個體經營、家庭作坊和微小企業的失地農民,貸款最高額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結合失地農民需求綜合而定,限期在三年以下,還款采取按月等額分期方式,將資信狀況和擔保方式與利率聯動。擔保方式創新方麵,政府也應當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承擔起責任,畢竟這個群體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越來越龐大,如果解決不好會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為此,政府應當作為擔保人,為失地農民提供擔保服務,這也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為失地農民提供資金支持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