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財產(2 / 2)

即使如此,我還是決定不想這些。我兩在一起五年,待在一起的時間可以和一對結婚五年的夫妻劃等號。在國外待了那麼久,都有他陪在身邊。我不能說五年可以多了解一個人,但絕對夠了解楊老師。他單純,正直,直接,辦事從不會藏著腋著。婚後可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這些年我們根據對方脾氣已經摸索出了一套解決的辦法。這就是所謂相互磨合的重要性。抓住關鍵,對症下藥,將隱患消弭於無形。

之前看到一個很有趣的說法,每一對夫妻一生中都有99次想要掐死對方的衝動。哈哈,雖然我還沒有過,但還蠻期待看看到底將來會有什麼事可以讓我痛下“殺手”。

特別巧的是,晚上回家,我就看到微博一條新聞。題目是“新娘領證前拿出一份婚前協議,逼得小夥子雙十一當天悔婚。”事情發生在寧波,小夥在網上發了一份女友提供的婚前協議書,女友列出了5大條共18小條規定和守則,條條紮心。比如,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歸為夫妻共同所有,錢歸女方掌管,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以女方意見為主。假如要離婚,男方也要淨身出戶,還要在一年內賠償女方120萬。新郎看後心灰意冷,領證當天表示,這婚不結了。

這是對自己的婚姻和老公多沒有信心,才設置的這一堆條條框框來約束啊。合約的條款越多,就越顯出新娘對這段婚姻的心虛,或者更可怕的是,她根本從始至終就是有目的的。把一顆本該和老公白頭偕老的心用在了別處。將婚姻變成一種手段。看到底下有很多網友的搞笑留言,有說“這簡直就是辛醜條約啊,”有說“該不會是騙婚把,”還有說“就算李鴻章再世都不敢簽這個條約啊。”基本上大家都在勸這個新郎不要簽,要想清楚,還有討論所謂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

結婚可以被比成一次互惠互利的合作。合作成功受益一生,合作失敗那就隻能中途下車,尋找新的夥伴。合夥人有兩個,就是夫妻。在合作過程中,兩個人是平等,你付出一些,我付出一些,共同推動這場合作的良好運行。遇到事情溝通交流,不獨裁不專製。沒理由隻有一方不停地投入,另一方坐享其成。況且新聞裏的新娘還覬覦著新郎之前屬於個人的奮鬥成果,且希望在婚姻中占據著說一不二的主導地位。這樣的婚姻本身就是病態的,不會長久。

我決定給我的那個同學發條消息,告訴她今天莽撞掛她電話是我不對,也謝謝她的提醒。但我和楊老師之情從始至終都不需要考慮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