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幾點法製建議(2 / 2)

二、推進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幾點法製改革建議

1.清理現存慈善法律中的不合理不公平規定。清理我國現存許多慈善法律中的不合理規定,禁止一定級別官員及其親人在自己所在轄區擔任重要的慈善組織職務,使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組織與政府分離,避免政府對慈善組織內部事務的幹預,消除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勸募現象,使各種慈善組織處於同一的平等競爭環境下。

2.推行強製性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製度。製定統一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標準、信息公開的範圍和程序。慈善機構有義務每半年公布一次一些重大事項的報告,每一年向政府審計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一次完整詳細的的報告,若是特殊事項還需另外單獨公布,無正當理由未公布半年和年度報告的相關責任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組織架構、信息披露和財務審計等慈善組織至關重要的信息方麵,應當務必公布得清楚和詳細。

3.完善我國慈善事業的監督機製。內部監督主要是通過慈善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立及其相應的程序性規則章程來實現。監督委員會應當更多地吸納社會普通民眾進入,特別是有財務和審計能力的普通民眾,而非政府官員。外部監督主要是政府監督、社會普通民眾監督和第三方獨立機構監督。要為社會有誌設立慈善機構監督評價體係的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法律製度支持,隻要其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組織可以經營慈善機構評價谘詢業務。

4.建立明確的責任承擔製度及救濟方式。建立公益訴訟救濟基金製度,該基金可以設置在民政部門之下,為一些公益訴訟提供資金支持。因為公益訴訟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一些公益組織主體在權益受到侵害,相關證據的搜尋和認定方麵即使有公益律師的支持下,其很有可能也無法承擔起相關的其他訴訟費用,甚至敗訴的風險責任承擔,故需要相應的製度對此作出保障。

(丁宇,1970—,男,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院長,教授;研究方向:社會管理。劉仁凱,1989—,男,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碩士;研究方向:社會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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