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幾點法製建議(1 / 2)

論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幾點法製建議

前沿彙

作者:丁宇 劉仁凱

摘要:我國慈善法律製度現存無法可依、監管責任不明晰、信息公開缺失、侵權救濟責任承擔不明等問題,需要建立合理的準入和退出機製,建立規範的信息公開標準和公開方式,完善慈善內外監督法律,積極推動慈善激勵製度建設。

關鍵詞:慈善 法製 激勵 救濟

隨著微博自媒體時代的到來,我國慈善事業進入普通民眾的眼球。2011年“郭美美事件”以及其他慈善機構接二連三地被眾多網友曝出各種醜聞,成功引發了我國的一次“慈善風暴”,同時也引發了我國慈善事業法製建設的大討論。

一、我國目前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缺位分析

1.慈善機構的獨立性沒有法製保障。我國現有的很多慈善組織大多依附於政府部門成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布及確認的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中多數都或多或少與政府有著密切的關係。慈善組織大部分領導由與政府關係密切的“能人”擔任,不管該“能人”擔任的職務是否重要,但其意見非常重要,因為他們代表著政府的意願,若是違背,其所代表的大量政策資源和資金資源將與該組織無緣。這種畸形的慈善競爭環境會導致他們為了生存而不得不效仿,最後的結果就是整個慈善體係的畸形發展。

2.政府“強捐”等越權沒有法律製約。當前仍然存在一些政府機關發動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為某一公益組織募捐,這些學校、企業或多或少與政府部門關係密切或想獲取更多的資源,因此而不得不捐。個別地方甚至下發紅頭文件要求募捐,或將單位捐贈情況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這樣不僅對其他公益組織不公平,而且也不利於公眾自願捐贈的意識培養。尤其是對那些要求捐贈的學校,這種“強捐”做法難免讓大家產生厭惡心理,影響他們對慈善的正確看法,進而影響未來的慈善事業。

3.虛置的信息公開製度乏力。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建立在相應的信息基礎上的,故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和標準直接決定著社會民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與否。而我國目前除了《基金會管理條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製度做出了比較抽象的規定外,並沒有任何相應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標準,也沒有違背信息公開製度的相應懲罰措施。

4.侵權後的救濟和責任承擔認定模糊。我國現行的慈善相關法律製度對於我國慈善機構財產遭受侵害時如何處理的規定並不具體,對慈善機構侵害他人財產後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沒有規定。許多民辦慈善機構的資產並不具有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的屬性,而其所有權又不具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所有權性質,故此這些民辦慈善機構的合法財產遭受侵害時不能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