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南宋官曆晝夜時刻製度考(2 / 3)

晝夜時刻的周期性消長,其間存在一個穩定的規律可以依循。自清代《時憲曆》以前,中國古人長期使用平氣注曆,這種體係預設太陽在黃道上運行速度均勻,那麼晝夜時刻之增減,就與二十四節氣有著緊密聯係:晝夜時刻常常是固定在某個節氣日的前後數日。

《寶祐四年會天曆》中晝夜時刻之標注,亦如上所述,存在一個規則可以遵循。該曆正月部份曆注大多闕失,不見晝夜時刻,其初始晝夜長短,為二月初九日所注晝50夜50,已近春分。則其改箭日期可劃分為四段:①春分起:晝50夜50,6日;晝51夜49,6日;晝52夜48,6日;晝53夜47,7日;晝54夜46,13日(因晝55夜45脫);晝56夜44,8日;晝57夜43,8日;晝58夜42,11日;晝59夜41,15日;②夏至起:晝60夜40,34日;晝59夜41,14日;晝58夜42,10日;晝57夜43,8日;晝56夜44,8日;晝55夜45,14日(因晝54夜46脫);晝53夜47,6日;晝52夜48,6日;晝51夜49,5日;③秋分起:晝50夜50,7日;晝49夜51,5日;晝48夜52,7日;(此處從5日突然到7日,變化太快,筆者頗疑傳抄者把晝49夜51抄錯了位置,後天1日)晝47夜53,6日;晝46夜54,6日;晝45夜55,7日;晝44夜56,7日;晝43夜57,8日;晝42夜58,10日;晝41夜59,14日;④冬至起:晝40夜60,34日;晝41夜59,使用日期不明(晝42夜58脫)。

該曆在平常日期,改箭多是6、7日一易;秋分前後,晝夜長短變化稍快,偶有5日一易;而冬、夏至前後,晝夜長短變化較慢,漏箭使用時間較長,其極值達34日!

此外,按照晝夜時候變化的周年大體對稱的規律,脫注部份內容還可以嚐試進行補正。春分前:晝45夜55,7日;晝46夜54,7日;晝47夜53,6日;晝48夜52,6日;晝49夜51,5日;春分起:晝54夜46,6日;晝55夜45,7日;夏至起:晝55夜45,7日;晝54夜46,7日;秋分起:晝50夜50,6日;晝49夜51,6日;冬至起:晝41夜59,14日。

為了更直接形象地展現問題,筆者取《寶祐四年會天曆》各漏箭使用天數,用Excel作。橫向為按晝夜長短順序的不同漏箭,縱向為各漏箭的使用天數,如是可見該曆改箭日期係統之概貌。

筆者研究敦煌具注曆日中的晝夜時刻問題,曾據其漏箭使用天數作示意圖。[3]經過比較。

2 《淳熙曆》晝夜時刻特征

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國學進士石萬上書論述《淳熙曆》之誤,亦涉及晝夜時刻問題。[8]他首先介紹晝夜長短的變化隨著季節、節氣的推移的周年規律:河南地中附近,冬至晝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

石萬認為《淳熙曆》晝夜長短存在問題:“冬至晝四十刻極短、夜六十刻極長,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氣以上;自冬至之後,晝當漸長,夜當漸短,今過小寒,晝猶四十刻,夜猶六十刻,所差七日有餘;夏至晝六十刻極長、夜四十刻極短,乃在芒種前一日,所差亦一氣以上;自夏至之後,晝當漸短,夜當漸長,今過小暑,晝猶六十刻,夜猶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餘;及晝、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據此可知,《淳熙曆》晝四十刻、夜六十刻標注在大雪前2日,一直延續到過了小寒之後,才進入晝四十一刻、夜五十九刻;夏至晝四十刻、夜六十刻,標注在芒種前1日,一直延續到過了小暑之後,才進入晝五十九刻、夜四十一刻。而在石萬看來,曆書標注晝夜長短極值,就應在冬夏二至日之下,過七八日,再標注下一個數值;晝夜之分,也應該在春分、秋分日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