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改譯:所簽發的提單為轉讓提單,收貨人填寫成憑指示,空白背書,標明運費預付,通知開證申請人。
2.銀行單據條款翻譯失誤
作為主要的外貿結算資料,銀行單據條款條款具有很強的行業性,一些條款是專指在外貿流程中特有的部門的,翻譯這些條款時,如果不注意專業部門的特殊性,隻是采用普通的譯法,譯出這些條款的常見表麵意思,往往會導致譯文失誤,請看一下例句:
例2.DISCREPANCY FEE FOR USD 75.PLUS ALL RELATIVE SWIFT/TLX CHARGES WILL BE DEDUCTED FROM DOCUMENTS VALUS FOR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UNDER THIS CREDIT,NOTWITHSTANDING ANY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原譯:文件差異費為75美元。有關的電報費將從每次文件的金額中扣除。除非有相反的指示。
評析:原譯的主要問題是對外貿單證中處理單據的主要的部門銀行審單的主要流程及規定不熟悉,此處的“discrepancy”為銀行審單時處理單據過程中出現的“不符點”,因為信用證單據操作的基本要求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如果製作 的單據有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地方稱為“不符點”,雖然翻譯成“差異”在意義上與“不符點”相近,但是未能體現外貿單據條款的專業性與特殊性,“document”有“文件”的意思,但在此應譯成“單據”,“ NOTWITHSTANDING”意指“盡管如此,仍然;還是”。
試改譯:單據不符點費用為75美元。有關的電報費將從每次交單的金額中扣除。即使有相反的指示,也仍按此條款執行。
3.議付條款理解錯誤
外貿單證主要是圍繞著付款進行的,在翻譯教學過程中需要理解熟悉外貿單據中一些付款條款,才能避免在外貿單據中付款方式翻譯的失誤,請看以下例子:
例3.Draft and documents shall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or drawer bank within twenty-one (21)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原譯:彙票和單據應該在運輸單據簽發後的21天內,但在本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上交給商討行或簽發行。
評析:該條款主要是對外貿單據的交單期限的規定,由within twenty-one (21)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documents兩個介詞短語將交單的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二十一天也是提單有效期的底限(從提單出單起到交單止,日期不能超過二十一天,超過二十一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盡管以上例子不是很複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誤譯之處,首先是對於單據的時間、金額等數字的般規範的要求是用大些或大小寫並用,因此原譯中的21天應寫成大些“二十一天”,其次,專業名詞的翻譯應符合外貿行業的行業習慣與規範,切盡可能保持一致和普遍接受性,原譯中“negotiating bank or drawer bank”應分別譯成“商討行 ”與“簽發行 ”,出現此類失誤主要是因為不熟悉信用證當事人的知識,信用的主要當事人有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議付銀(negotiating bank) 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等,這些銀行都有行業專門固定的名稱,無“商討行 ”與“簽發行 ”這樣的表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