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研究(3 / 3)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也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大多數從象牙塔中走出的年輕的預備法官而言,最缺乏的不在於法律知識的多少,而在於法官職業所要求的社會經驗和訴訟經驗。[5]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較高的職業素質及職業能力,這些素質及能力隻能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不斷積累才能獲得,法官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年的培訓違背了法官的培養規律。鑒於此,筆者建議國家法官學院應要求各個法院把預備法官培訓中的輪崗製度落到實處,並且要增加輪崗實習的期限,至少兩年以上,輪崗培訓的部門必須是業務部門,綜合部門不得輪崗實習。

(四)嚴格考核製度

在我國,預備法官經過集中培訓階段和實習階段後,法官培訓學院會對接受培訓的學員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筆試的形式,這種考核在實踐中淪為了一種走過場。為了使預備法官的培訓達到應有的效果,應對考核采取一些創新的舉措,把目前僅考核法律知識轉變為既考核法律知識又考核實習結果在內的綜合考核。在實習結束之前要對預備法官進行麵試,對其法律知識、職業素質、審判技能等必須具備的素質進行測試,將綜合考核的成績與麵試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對於最終不合格的學員,給予一次重新培訓的機會,如培訓後仍不合格,則不準予任命法官,使預備法官的培訓達到遴選法官的效果。

(五)建立遴選製度

我國的法官選任製度與大陸法係國家的法官遴選製度中的一些條件相似,但是大陸法係國家的職前培訓具有遴選的功能,而我國的卻沒有。馬克思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在我國現行體製下,法官的公務員身份讓法官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麵的限製。因此,筆者認為要把預備法官和公務員的身份分離,建立真正的法官遴選製度。實行先培訓、後錄用的製度,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考生,在進入法院以前由專門機構進行嚴格的訓練、培養和篩選,將合格人員直接充實到基層法院,並使之成為法官準入的基本製度。[6]各級法院建立相應的法官遴選機構,把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作為遴選的條件之一,隻有保障法官遴選的獨立,才能從長遠保障中國司法的獨立。

結語:自2006年2月國家法官學院舉辦首屆預備法官培訓班後,至今,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製度已走過了將近十個年頭。在這些年裏,各地的法官學院相互學習、交流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要看到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存在的不足之處,由於預備法官的素質及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關係著法院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因此,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我們要完善預備法官的培訓及建立法官遴選製度,提高法院法官的整體素質,有力地推進和保障我國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作者單位:諸暨市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1]趙建華、朱建偉:《預備法官培訓正式啟動》,載《法律適用》第四期,第35頁。

[2]懷效鋒、陸錦標:《關於完善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的思考》,載《審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頁。

[3]褚紅軍:《基層法院的使命與基層法院的改革》,《審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頁。

[4]蘇力:《基層法院法官專業化問題—現狀、成因與出路》,《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58頁。

[5]鄧寧:《關於完善我國法官遴選製度的幾點思考》,載《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6]懷效鋒、陸錦彪:《關於完善中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的思考》,《審判研究》,2009年第3期,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