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學院的課程設計難使預備法官快速轉變自己的角色
法官學院對所有的預備法官采取統一的培訓課程,所安排的課程不考慮專業、工作部門、法院等級等的不同,很多課程沒有針對性。全國8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層解決的,基層法官在我國司法審判體係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職業被形象地表達為“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師”。在當前社會矛盾突出且極易激化的情況下,基層法官的調解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可是在預備法官的培訓課程中,對於如何提高調解能力以及如何運用調解技巧卻沒有過多的涉及,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三)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使得預備法官輪崗培訓流於形式
我國預備法官的培訓除了集中學習以外,還有為期8到11個月不等的實習階段。浙江省的實習階段分為8個月,要求學員在本單位四個不同的部門進行實習,其中立案信訪部門是必須實習的部門。江蘇省的學員在法院的實習不少於2個審判業務部門,其中在立案部門的實習是必須安排的實習內容。雖然法官培訓學院對預備法官的輪崗實習都有規定,可法院對於人員的安排是哪裏需要就分配到哪裏,很多學員的實習階段幾乎在同一個部門完成,預備法官輪崗培訓的要求基本落空。
五、完善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的幾點建議
(一)進行分類培訓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基層法院麵臨著案件數量急速增長、新類型案件增多、案件案情複雜、案多人少的現狀,這就要求基層法院的法官具備過硬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審判經驗、良好的應變能力。與上級法院不同,基層法院的功能或使命在於解決糾紛,且其麵對的糾紛及解決糾紛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點。[3]而現行中國的法學教育體製並沒有提供多少可供基層法院法官使用的處理事實爭議的知識。[4]不同級別的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審理案件的重點不同,因此,筆者建議對預備法官的培訓要予以調整,在培訓之前,對不同級別法院的預備法官所需的業務知識、審判技巧、授課方式、師資需求等作出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安排相應的課程。在集中培訓階段,對基層法院的預備法官,要增加來自基層法院法官的授課比例,設置法官駕馭庭審、質證認證、適用法律、製作法律文書、訴訟調解技巧及各地風土人情等課程;對中級法院的預備法官,要安排審理上訴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如何把握發回、改判案件的尺度、如何嚴格適用程序規則、如何規範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的關係等課程。
(二)豐富培訓內容
預備法官培訓製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各法官學院在集中培時過分注重法律知識和審判技能等課程的安排,忽視了預備法官作為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及社會人身份的普遍性會受到各方麵因素影響的事實,對於預備法官如何約束自己的行為、如何處置工作壓力以及如何應對由此而產生的心理問題卻沒有涉及。因此,筆者建議在預備法官集中培訓的課程安排上,應重視預備法官的法官及社會人的雙重身份,在既有課程的基礎上豐富培訓的內容,增加法官如何與律師及當事人保持距離、如何控製自己的情緒而避免偏見、參與社會活動應注意的事項、如何進行人際交往、如何處置工作中的壓力、如何規劃法官的職業生涯等課程的安排。
(三)重視輪崗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