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研究(1 / 3)

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研究

經法視點

作者:李靜

摘要:筆者自進入法院工作以來,參加了兩次預備法官培訓,在培訓中學到了很多有益於審判工作的知識,但同時也對目前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產生了思考。本文列舉了我國東部的浙江、中部的山西、西部的青海三省的預備法官培訓模式,指出了目前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存在的問題,最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預備法官;法官培訓製度;輪崗製度;遴選製度

一、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的由來

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將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作為選任法官的門檻。《2005-2010年全國法院幹部培訓規劃》明確規定預備法官必須經過培訓後才能提請任命,2006年2月召開的全國法院第四次教育培訓工作會議提出今後一個時期要啟動預備法官培訓工作,2006年2月,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了首屆預備法官培訓班,跨出實踐探索的第一步。[1]200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法官培訓條例》,規定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從此,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被作為一種製度確定下來。

二、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目的及意義

《法官培訓條例》的製定明確了預備法官培訓的目的,就是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在預備法官培訓中,資深的一線法官會傳授他們的審判經驗,講解自己審理的案例,通過模擬法庭以及輪崗實習,使學員符合法官的基本職業要求,在工作中正確履行審判職責。

三、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模式

(一)浙江

浙江省的預備法官培訓將在校集中培訓分為兩個階段舉辦(第一階段為15天,第二階段為8天),兩個階段時隔一年。集中學習的內容為國家法官學院規定設置的綜合知識課程與法官職業技能課程。兩次集中培訓之間為實習階段,實習階段在本單位不同部門進行輪崗培訓。

(二)山西

山西省的預備法官培訓第一階段為集中培訓階段(為期1個月),集中培訓著眼於提高預備法官的職業素養、培養司法實踐能力、掌握各項審判技能,集中培訓結束後將返回所在單位,進入為期11個月的實習階段。

(三)青海

青海省的預備法官培訓先啟動的是預備法官的實習工作(實習時間不少於8個月),實習的單位原則上以所在法院實習為主,在實習期間另行安排集中脫產培訓時間(2013年為期20天,2014年為期60天)。

由以上幾個地方的預備法官培訓可以看出,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時間是一年,基本模式都分為實習階段和集中培訓階段,不同的是集中培訓的次數不同、時間不同、實習階段的時間不同。

四、我國預備法官培訓製度存在的問題

在大陸法係國家,法官的職業培訓貫穿始終,並且發揮著遴選的功能;在英美法係國家,法官是從取得律師資格並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師從業經驗的律師中選擇,其職業培訓已在律師職業實踐中完成,對新任法官的培訓時間較短。受製於我國國情、風土人情、審判實踐等各方麵因素的影響,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製度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公務員與預備法官的“雙重身份”難使培訓取得預期效果

我國對法官實行的是公務員管理,成為預備法官需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二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換言之,預備法官必須是公務員。目前我國法院法官的進入機製基本是“先錄用、後培訓”,而非培訓後合格才錄用。[2]具有公務員身份的預備法官在職前培訓不會產生淘汰,這就使得預備法官在培訓的時候沒有任何壓力,在培訓的過程中,有些學員不遵守培訓規則,甚至把培訓作為一種變相的度假,可以暫時從繁重的工作中得以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