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完善不定時工作製的建議
不定時工作製的實行,可以使企業更加靈活、快捷地開展業務和管理職工,有利於提高企業的職工管理效率,增強企業的勞動用工自主權。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也易被破壞。因此,不定時工作製應從以下五方麵進行完善:
(一)明確和細化具體適用範圍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應通過法律來統一不定時工作製的適用範圍。一方麵,規定哪些人員不適用不定時工作製,將不適用的人員明確排除在外。另一方麵,對具體適用的範圍再進行細化。比如,《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管理的通知》就對“高級工作人員”進行了細化規定,不僅包括用人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還包括事先約定實行年薪製的其他人員。這樣就能從根源上限定不定時工作製的適用範圍,從而限製勞動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二)對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作出明確規定
即使不定時工作製不存在加班問題,用人單位也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讓勞動者連續超負荷工作。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非法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法律應明確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對於需要24小時執勤的崗位,要保證勞動者執勤兩天休息一天。並且,規定以月為周期,保證勞動者每月至少休息4天。以此防止用人單位任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侵犯其休息權。
(三)明確對勞動者報酬請求權的保護
法律雖然規定不定時工作製不存在支付加班費問題,但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增加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對於有勞動定額的崗位,如果勞動者超定額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就超出部分給予合理補償。對於那些不能自主安排工作時間的崗位,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這類勞動者享有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請求權。
(四)明確審批流程、統一審批辦法
雖然有些省市對審批流程和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相互之間不統一,不利於實現審批一體化。所以,國家應當在法律中明確審批流程、統一審批辦法,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內容、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細化規定。比如,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提交勞動者休息休假辦法以及工會或職工大會意見,審批機關需要實地核查後才能做出許可決定等內容。這樣才能保證每一個許可都既能滿足企業的利益需要,也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監管網絡,明確企業責任
首先,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機製,對用人單位不定時工作製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時還要建立職工舉報機製,對於勞動者舉報的問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必須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一經發現有違反工時製度的現象,必須立即嚴肅查處。對於擅自執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其補辦手續和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對於擅自變更工時製度內容的單位,在撤銷其不定時工作製行政許可的同時,還應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已達到懲罰和預防的效果。
不定時工作製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選擇的結果。這種製度產生的初衷是好的,但實踐中卻被有些企業利用來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隻有明確不定時工作製的適用範圍和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完善審批製度和監督製度,才能更好地發揮不定時工作製的作用,從而促進和諧用工關係的實現。(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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