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刑事訴訟法下的刑偵工作(2 / 2)

在我國羈押率高而實踐中對監視居住適用少的背景下,新刑訴法將監視居住改造為逮捕的替代措施,並細化了其適用條件。另外,新法還增加規定了例外情形即“無固定住處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下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應當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較之一般監視居住更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串供與毀滅證據等行為,同時使得各強製措施間更具“連續性”與“梯度性”,便於偵查人員展開心理攻勢進行案件偵破。

四、應對新刑訴法的刑偵工作新策略

刑訴法修正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一次的重要完善。刑偵工作必須化挑戰為機遇,慎用新法所賦予的權利,開拓與新刑訴法相適應的刑偵工作新局麵。

(一)調整偵查模式,理性對待口供

新刑訴法規定了諸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律師介入階段的提前等,使得偵查工作的開放性不斷擴大,口供獲取的難度也隨之增加。在這樣一種新形勢之下,如果不及時調整以口供為中心的傳統的偵查模式,相當數量的案件勢必陷入僵局。因此,必須樹立理性對待口供的態度,以技術偵查入法為契機,“從‘口供為中心’、‘人證為中心’轉變到‘全麵搜集證據’模式,甚至在具備條件的案件中,實現‘物證中心主義’以及‘科技證據中心主義’”。

(二)提高偵查訊問的能力和水平

無論哪種偵查模式,口供始終是一種重要的案件證據和線索。實踐中,偵查人員應當不斷創新訊問策略,提升訊問措施技術含量,注意相關知識特別是心理學知識在訊問中的運用。同時,應當注意規範和完善全程錄音錄像製度,形成對自身的保護並抑製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提高發現、提取和固定證據的質量

證據是案件偵辦質量高低的關鍵,是偵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偵查機關在強調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同時,應更加注意證據搜集的合法性。同時也應注意調查取證相關策略的運用,如積極主動收集固定證據、加強防止毀證、串供的措施、提高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措施的科學技術含量、充分發揮再生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的效力等。

(四)針對新製度進行相關安排

一項新製度,基於初建等因素,其使用時所產生的風險與成本往往大於其他強製措施。因此需結合實際進行相應的具體安排,否則阻礙偵查辦案。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當製定相應細則,如相應的風險評估機製,使該措施能夠既安全又有效地運行;針對出庭說明情況義務,偵查人員從案件偵查的主動實施者變成了庭審質證的對象,基於角色的轉變和心理上的落差,極有可能產生抵觸情緒。因此,有必要對偵查人員進行相關的訓練,提升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應對能力。

(五)充分運用新法賦予的偵查權,提高取證效率

在新法強化偵查權的大背景下,必須注意利用新法所賦予的手段和措施,並結合偵查機關以往的實踐經驗,提升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的效率。如充分利用新法擴展過後的傳喚、拘傳時間,同步展開偵查訊問和案外證據的搜查、扣押等,“以證促供,以供促證,實現供證互動發展”,以期在偵查開放性不斷擴大的同時也能牢牢把握住偵查辦案的主動權。同時應當注意,在主動進行自我監督的同時,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等的監督,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作者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為了行文簡便起見,本文中所稱“原刑事訴訟法”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均指1996年《刑事訴訟法》。

②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於2010年6月13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兩個證據規定”。

③陳光中、汪海燕:《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123頁。

④龍宗智:《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初判》,《清華法學》2013年第5期,第131頁。

⑤原刑訴法並不認可通過秘密偵查取得的證據,而要通過公開的手段才能轉化為訴訟證據。

⑥在原刑訴法實施的過程中,絕大部分被告人在審判前都受到了羈押,捕訴百分比有時甚至超過了100%。參見李昌林:“降低羈押率的途徑探析”,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9年第4期,第88頁。

⑦龍宗智:《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初判》,《清華法學》2013年第5期,第141頁。

⑧朱孝清:《刑訴法的實施和新挑戰的應對》,《中國刑事法雜誌》2012年第9期,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