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法律角度探究臨時工的權益保護問題(1 / 2)

從法律角度探究臨時工的權益保護問題

經法視點

作者:謝夢雅

摘要:雖然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傳統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複存在,但是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在我國仍然隱形的存在著,依然發揮著其存在價值的的現實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麵對於臨時工的權益保護仍然關注不夠,必須加強對臨時工的法律保護,否則就與社會的公平正義相違背。本文試從臨時工的現狀探究,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存在問題的法理思考和策略。

關鍵詞:臨時工;缺失;權益保護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雖然傳統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複存在,但是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在我國仍然隱形的存在著,仍然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後,臨時工因為其自身的特點,而被越來越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所采用。但目前,一旦企業、機關出現問題,需要有人做替罪羊,就會拉出“臨時工”這個特殊存在的身份群體試圖掩蓋問題和過失;同時臨時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因此臨時工的權益保護問題亟待解決。

一、臨時工的定義

何謂臨時工?根據1989年國務院出台的《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已廢止),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①它是區別於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裏的非在編人員。

二、臨時工的現狀及其所麵臨的法律問題

(一) 臨時工的現狀

從理論上說,臨時工隻能受雇於臨時的、輔助的、替代性崗位。依據勞辦發(1996)215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複函》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製度。②隨著1995年1月1日《勞動法》的實施,臨時工這一概念在法律層麵已經不複存在。但是事實上,臨時工在製造業、貿易、交通運輸、服務業等各種行業中大量存在從事著各類工作,並未消失。

“臨時工”這樣一個概念已經被不少用人單位曲解或者故意歪解。從《勞動法》的層麵來說,法律並沒有用“臨時工”與“固定工”來加以劃分和規範勞動關係,而是規定雙方應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目前,不少企業、用人單位將招用臨時工作為降低用人成本、獲得最大利益化的手段,甚至是規避承擔責任的工具。總而言之,一旦勞動者作為“臨時工”出現在勞動關係中,那麼很多法律所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會被用人單位非法的剝奪,而用人單位則可以將自身的運營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不久前,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43個國家有關臨時工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調查,從臨時工從業工種規定、最高雇傭時長、中介機構限製、保障待遇四個方麵進行了考察。結果顯示,中國的評分在所有國家中居於第28位③。

(二) 臨時工所存在的法律問題

1. 企業不執行法律規定,“臨時工”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據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隻要產生勞動關係、用工關係,都應當訂立書麵的勞動合同。但是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規定,以勞動者為臨時工為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使他們無法享受到正式員工的待遇,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在爭取權益的道路上也是困難重重。

2. 實現同工同酬道路艱難,臨時工維權難。臨時工目前在薪酬上與有編製的正式員工相比仍比較懸殊,這個現象在事業單位和國企中尤為突出。崗位相同,工作量也基本相同,但是得到的酬勞卻遠不同,臨時工隻能拿到相較於正式員工1/3的收入,並且很少能到升遷的機會。

雖然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實行“同工同酬”,但是要真正實現卻不會因為新法的實施一蹴而就。一方麵,許多單位的臨時工都是由第三方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被派遣到用人單位,派遣時臨時工已經於第三方中介公司約定工資、服務期限等,這本身就是一種協議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讓臨時工自己去推翻現有合同去訴訟,需要經過勞動仲裁等一係列的程序,這對於弱勢的勞動者來說,明顯力不從心,多數的臨時工在維權的道路上為了保全自己的飯碗,而選擇忍氣吞聲,無奈接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