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蘋果手機售後引發的法律思考(2 / 2)

(二)美國法規

美國依據《統一商法典》、《第二次衝突法重述》以及各州相關立法對本國的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雖然未將消費者合同單獨列出,隻將其作為普通合同進行規定,準許當事人自由選擇法律的適用,但是美國利用“合理聯係”和“公共秩序”原則進行限製,規定當事人所選法律不得減損其當事人本州或者本國法對其的保護程度,這一點美國很好的借鑒了歐盟的做法。此外,美國還設有聯邦消費者保護機構,如:聯邦貿法委員會(FTC)、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和美國農業部等。美國的消費者訴訟製度設有小額訴訟法庭、集團訴訟製度和消費者行政訴訟製度,這樣的一係列的製度的製定能夠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更加健全有效的維權途徑。

(三)我國法規體係完善的可行性探討

歐盟的模式和美國的模式各有利弊,但總體看來其利遠大於弊,能夠更好的實現其保護消費者的法律目的。我們應該吸收他國的立法之中的精華,借鑒別國的經驗,但做到充分有效的“吸收”才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

1.製定符合中國特色的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則是借鑒了歐盟的做法,也確立了“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適用原則”,但我們卻忽視了將我國本土法律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利度與範圍是否能夠和歐盟相媲美,顯然我們的保護遠遠低於歐盟,導致消費者在選擇本國的法律的同時,就意味著選擇了低水平保護力度的法律,這就造成了立法的初衷即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與法律的實然效果之間的巨大差距。所以我們應該注重本土現實的法律環境與社會狀況,製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能夠更有效的維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提高本土基本法律對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力求其全麵性、有效性,提高經營者侵權的違法成本,加大懲處力度,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平衡好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

2.加強執法部門的綜合協調執法力度。國內的消費者保護涉及到公安機關、工商機關、質監部門、環保機關等眾多部門,這樣就會導致各個機關之間出現懈怠執法、互相推諉、利益衝突的現象,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美國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日本有消費者保護會議來代表國家統一的、專門的承擔起消費者保護的工作。⑥所以,我國政府應該設立一個統一的行政機關,用來確保在執法過程中的主動性、有效性、專業性以更好的發揮保護消費者的重要職能。

3.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訴訟方式。在我國,消費者麵對小額的消費侵權行為往往會采取忍氣吞聲的態度,為較小的事情去訴訟,不僅費時費錢,最終也未必能夠得到較為滿意的結果。因此,消費者在低性價比的困境中,

隻能忍受權益一次又一次的遭受侵害而無能為力。然而美國則通過設立小額訴訟法庭、集團訴訟製度為消費者的維權提供便利的維權途徑,同時更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⑦在我國引入小額訴訟法庭、集團訴訟製度是大勢所趨,能夠適應我國現階段消費者維權的現狀,能夠以其靈活的審判原則、簡捷的訴訟程序、低廉的訴訟費用解決消費者維權“低性價比”的現實問題。

結語

法律製度的完善總是在問題麵前產生,蘋果公司售後政策的大問題暴露出我們在購買國外消費品後維權的困難,我國涉外消費法律亟待進一步完善。讓更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法律適用,讓更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製度實行,才能讓我們在消費時排出後顧之憂,才能讓企業更加注重自己產品的質量和服務。(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42條

②參考自網絡資源

③參見王曉婧:《蘋果手機售後政策的法律分析》載於2013年6期《上海質量》

④參見趙誌泉:《歐盟消費者保護研究:經濟分析、法律規製與製度啟示》,複旦大學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

⑤參見楊月萍:《論我國涉外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及其完善》,《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01期

⑥參見戴紅玉:《試析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求實》2002年10期

⑦參見羅豔玲:《小額案件專門化訴訟製度研究——“袖珍法庭”考察與分析》,湖南師範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