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手機售後引發的法律思考
經法視點
作者:程娟娟
摘要: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42條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①美國的蘋果公司侵犯了中國地區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消費者依法維權隻能使用中國的相關法律,而不能自由選擇適用對自己維權最有利的相關聯的他國法律。
我國涉外消費者維權的主要途徑就是與經營者協商、向消協投訴、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然而,當地的消費者協會與行政部門也無法進一步處理;向法院起訴看似是一條能夠最大保證公正維護公平的手段,但由於耗時長、成本高、收效低等原因,訴訟被視為“性價比”最差的方式。
關鍵詞:電子產品;涉外消費;法律思考
一、蘋果公司的爭議與處罰
蘋果公司的著名之處在於其享譽全球的優質電子商品及售後服務。然而,這位電子產品業的巨頭,卻在中國地區用起了雙重標準。2013年3月15日,中國中央電視台《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晚會》對美國公司的雙重售後標準進行了曝光,主要問題包括蘋果公司在華宣稱的“以換代修”“整機交換”的售後政策並沒有真正兌現,而是沿用舊手機後蓋的換休方式,來逃避中國手機三包規定等。②
事實上,蘋果公司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其他國家則是完全采用的“以換代修”的高標準服務。然而在中國,蘋果公司則是不合理地沿用了舊手機後蓋的換修方式,企圖以這樣的雙重標準做法來逃避中國的法律法規。我國《移動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1條明確規定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據此,蘋果手機自更換之日起應重新計算一年保修期。而蘋果公司在華統一政策則是用戶的蘋果手機在整機維修後,隻能延續此前剩餘的保修期,如果剩餘的保修期不足90天的,按90天計算。③因此,蘋果公司這樣的雙重做法已經明顯的侵犯了中國地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二、我國涉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困境
(一)中國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體係不夠完善。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中我們可以看出,麵對世界上這些超級跨國公司與中國國內消費者之間的糾紛,隻能選擇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也就是中國的相關法律,而未賦予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對自己權益保護最佳的法律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既不利於本國消費者的保護,更促使國際上的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毫無顧忌的推行其“雙重標準”進而以其強硬傲慢的態度繼續侵犯中國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二)執法機關的監管不利,執法被動。在蘋果售後問題被2013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之前,消費者協會以及社會其他媒體已經做出過強烈的抗議和社會大範圍的事件報道,但是為什麼等到了央視3.15晚會之後才出現個別省份的行政機關對此做出相應的舉措呢?本來應該積極主動承擔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為何頻頻出現執法缺位的現象呢?難道隻有在輿論的壓力之下才能開啟行政執法的大門嗎?正是因為相關的執法機關不作為才使得諸如蘋果這樣的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的“有恃無恐”。
(三)消費者勢單力薄,維權訴訟手段的“低性價比”。消費者的訴訟維權方式往往需要經曆漫長的時間,並且麵臨較高的維權成本,最後即使取得了訴訟的勝利,獲得了相應的賠償,也難以彌補消費者在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然而,對於跨國公司而言,訴訟的失敗給其帶來的損失時極小的,根本無法起到應有的懲罰效果。所以當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上的違法成本遠小於其違法所得之時,跨國公司的選擇當然是對中國消費者權利的無視。
三、域外代表性國家保護涉外消費者權益的有益借鑒
(一)歐盟法規
歐盟將消費合同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采用特殊的法律適用規則對本國消費者進行保護。美國雖未將消費合同視為特別合同,但是美國通過“合理聯係原則”和“公共秩序原則”給予了本國消費者的保護。與我國對消費者的保護相比之下,歐盟和美國對消費者的保護則更顯其全麵性與科學性。
歐盟通過製定消費者保護的條約,建立了一個有機統一的法律規則體係,既包含了判例法又不缺乏製定法,既包括直接保護消費者權利和利益的實體性法規,又包括法律的選擇和適用的規範。④歐盟法律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可以自由選擇準據法,並且以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作為確定對消費者保護的標準。在當事人所選擇的準據法與“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之間,如果前者的保護程度高於後者,則適用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法律;若前者的保護程度低於後者,則適用消費者慣常居所地的法律。歐盟的此種規定保護了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歐盟製定了專門條款規定了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其範圍限定在不減損消費者本國對消費者的保護範圍。⑤歐盟的消費者保護的模式即有利於給予消費者更加全麵和有效的保護,又做到了堅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