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小額訴訟的救濟程序(2 / 3)

2.動議的提起須有合理理由且有勝訴的可能。《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對於是否準予動議,受理法院須通過聽證會的形式來討論其動議。提起動議的當事人須出席聽證會並向法官說明請求撤銷缺席判決的原因,法官隻有在當事人出示了良好的理由時才會準予撤銷原判的動議。《英國民事訴訟規則》對是否準予動議規定得更為詳細和嚴格,一是在審理過程中對於為何未出庭且無訴訟代理人代理有充分理由的;二是有合理勝訴機會的。動議的申請隻有符合法定條件時,法院方可準許當事人的動議申請。

(二) 特殊上訴

特殊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存在錯誤的小額訴訟裁判,有權申請與要求另行審理的救濟方式,③其具有以下特點:

1.嚴格的主體要求。《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對小額訴訟上訴主體做了限定:“小訴訟案件的判決對原告具有終局性,原告無權就不利判決提出上訴,除非被告就案件提起反訴,原告就反訴的不利判決提起上訴。”④上訴主體嚴格限定於被告,原告原則上不允許上訴。

2.適用特殊上訴的情況嚴格。《英國新民訴規則》嚴格限製對依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唯一理由就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存在程序的嚴重錯誤或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而對於事實認定有誤等問題,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3.特殊上訴的期間法定。《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規定不服小額訴訟判決的上訴期限為自小額索賠法院的書記員送達或郵寄判決書之日起30天內提出。《英國新民訴規則》在提起上訴的程序中規定,上訴通知書須在有關命令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14日內提交。

( 三) 裁判異議

裁判異議是指在小額訴訟中,當事人對裁判不服,通過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來獲得救濟的方式,它是日本民事訴訟程序立法中有關小額訴訟救濟的程序。日本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製,當事人即使不服裁判也不得提起上訴。根據《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的當事人若要尋求救濟,可以自收到判決書或相關筆錄送達之日起,在2周不變期間內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案件的訴訟進程將恢複到口頭辯論終結前的狀態,並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判。若異議不成立,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而且當事人對於駁回異議的判決,以及異議後的判決,都不得提起控訴。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日本裁判異議製度具有以下特點:1.適用的對象沒有限定,原被告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異議。2.提起裁判異議的情況隻能是原審程序錯誤或裁判適用法律錯誤。3.提出裁判異議期間法定,須在收到判決或相關筆錄送達之日起的2周不變期間內。4.裁判異議是否成立由法院審查決定,若異議合法成立,訴訟將恢複至法定狀態。

三、對構建我國小額訴訟救濟方式的啟示

目前,小額訴訟在我國尚屬於新的訴訟製度,對於如何設計我國小額訴訟的救濟程序沒有前車可鑒。因此,我們不妨借鑒國外關於小額訴訟的立法精華,結合我國實際,構建和完善屬於我國小額訴訟的救濟程序。所以,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的救濟方式的設計應當強調小額訴訟簡便、快捷的程序性優勢,同時兼顧司法公正和權威。

(一) 關於動議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