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製度將小額訴訟救濟的對象限製得過於嚴格,範圍過窄,僅為未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原被告。其次動議提起的條件苛刻,須有合理理由且有勝訴的可能,這在實踐中難以把握,不利於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再者,動議製度側重於對程序的糾錯,而我國司法一直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動議製度在我國缺乏了必要的生長土壤。
(二)關於特殊上訴
《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規定的特殊上訴在適用對象上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其規定的上訴主體僅為被告,原告原則上不允許上訴,使人產生當事人雙方訴訟權利不平等的錯覺,這不符合我國目前的司法實際。其次,美國加州與英國規定的特殊上訴,均僅就原審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或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允許上訴,對事實認定等問題,不得提起上訴。再者,特殊上訴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的,這不僅延長審理時間、增加訴訟成本,而且難以發揮小額訴訟簡便、快捷、迅速的優勢,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上看是不可取的,況且由上一級法院審理,與我國的兩審終審異曲同工,達不到小額訴訟設立的目的。
(三)關於裁判異議
日本的裁判異議製度在提起理由上
與動議和特殊上訴基本無異,都是以原審裁判違背法律程序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為救濟的必要條件。但是日本的裁判異議在適用對象上比之動議和特殊上訴要寬廣,其規定了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均可以提出裁判異議,沒有特定條件的要求。一旦異議成立,采取的救濟程序更為合理,不須上提一級法院而是在原審法院以更為嚴謹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不但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有利於發揮小額訴訟簡便、快捷、迅速的優勢,是構建我國小額訴訟救濟程序的可鑒之材。(作者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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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行政辦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 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M]. 英文版. 羅東川,審訂. 蔣惠嶺,黃斌,等,譯校.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23.
②齊樹潔.英國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65-68.
③廖中洪.小額訴訟救濟機製比較研究——兼評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訴訟一審終審製的規定[J].現代法學,2012(9):155
④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行政辦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 美國加州小額訴訟程序指南[M]. 英文版. 羅東川,審訂. 蔣惠嶺,黃斌,等,譯校.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