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李希全具備自願承擔義務者的作為義務。李希全帶小孩遊泳的行為,因為製造了溺水的危險,就自然承擔了保護小孩的義務,是其後的不作為,違反了此義務,而不是先行行為違反了此義務。一方麵,保護義務來源於帶小孩遊泳製造的危險,另一方麵,自願帶小孩遊泳,就視為自願承擔了保護義務。
再次,本案中,李希全的確實施了救助行為,但其事先不作為已經導致結果發生,相當於殺死人後又去施救,已經不具備影響既定犯罪的作用了。
最後,法院免除對李希全的刑事處罰,也是合理的。一方麵,一般情況而言,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不法和罪責程度都低於作為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一方麵,本案中,李希全的確實施了救助行為,也積極賠償了被害者家屬損失,情節輕微。
(二)李曉勇案②
1、案情
被告人李曉勇、郭威、劉偉、李征於2004年5月底的一天,在北京郵政速遞局市內分揀科天竺分揀班車間上班時,被告人郭威在分揀郵件、向微機輸入條形碼的過程中,發現多出一個郵件,李曉勇、劉偉、李征均目睹了這一情節。李曉勇當即在郭威的電腦上刪除了該郵包的信息,並將該郵包拿走。郵包內裝有諾基亞牌移動電話55部,共計價值人民幣70050。兩天後,被告人李曉勇將變賣移動電話機的贓款分給被告人郭威、李征各人民幣3000元、分給被告人劉偉人民幣2900元。案發後被告人郭威、李偉、李征分別將分得的贓款退交給公安機關。
2、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曉勇、郭威、劉偉、李征身為郵政工作人員,在從事郵政速遞快件分揀工作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單獨或結夥盜竊特快專遞內的公司財物,數額特定巨大,其行為均以構成盜竊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曉勇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郭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四、被告人劉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3、研討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案件,在定罪上涉及三個問題:盜竊罪、共同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犯。為緊扣本文主題,筆者對案情和判決已作刪節,隻研討不純正不作為犯部分。
根據判決,法院認為,郭威、劉偉、李征是盜竊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但未加說理,更未說明三人具備哪種類型作為義務。筆者讚同法院判決結論,並補充說理如下:
被告人郭威、李偉、李征是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郵政速遞快件分揀工作,在職權範圍內,對於郵件,具備防止遺失、被盜、毀損等保護義務,在郵件麵臨被李曉勇盜竊的危險時,應當製止其得逞,三人事實上有能力予以製止,卻不製止,致使李曉勇成功盜竊郵件。故被告人郭威、李偉、李征構成盜竊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1994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36頁。
②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總第1輯),中國法製出版社,2009年,第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