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PE合作收購模式的立法可行性
經法視點
作者:張益瑋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持續作用下,世界範圍內的經濟關聯度大幅增加。我國公司抓住了這一跨國投資的戰略契機,積極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但事實上中國約有67%的海外並購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鑒於金融投資者在近幾年的海外並購中表現得更為活躍,多樣化的海外並購模式也為研究海外並購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試圖證成PE並購模式對風險控製作用,論證此種模式的立法可行性,提出其可以作為一種較優的並購模式進行立法,指導我國公司開展一係列海外投資活動。
關鍵詞:PE合作;風險;立法
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創立於1992年,是一家國有上市公司,2007年在全球工程機械50強排名第17位,2008年在中國企業500強排名第315位。意大利CIFA公司(Compagnia Italiana Forme Acciaio)創立於1928年,並購時是意大利第一、歐洲第二的混凝土設備供應商,是世界上混凝土設備品種最齊全的公司。
2008年9月,中聯重科以3.755億歐元收購CIFA公司60%的股權。[1]而此案的特別之處在於其交易模式並非一蹴而就,從主體上來看,並購通過中聯重科與弘毅投資①、高盛②、曼德林基金③合作完成,後三者皆為PE④性質。轉讓完成後,中聯重科與共同投資方皆享有CIFA股東地位,而中聯重科成為全球第一大混凝土設備製造商。後通過係統整合,這一次海外並購經受住了產業和時間的檢驗,2011年前10月,CIFA公司業績同比增長39%,而中聯重科的董事長也因此被意總統親自授予“萊昂納多國際獎”。
一、中聯重科收購意大利CIFA公司案啟示——控險策略
中聯重科的此次海外並購案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不僅規避了並購過程中的風險,成功實現了對目標企業的並購,還使目標企業和投資方均實現了良性增長,充分實現海外並購之動因。由於與並購有關的種種特殊因素也同時意味著較大的風險,PE合作模式的優越性尤為顯著地表現於對風險的控製作用上:
1、控製政治社會環境風險
PE合作加強了東道國的經濟利益聯係,提升了我國公司與當地的融合度,這就為我國公司增加了一部分籌碼。
其一,政治風險雖然難以避免,但其給我國公司帶來的損害更多的還是取決於東道國政府的處理態度。近年來,各國都在不斷加強反壟斷、維護正當競爭方麵的立法和審查製度,而由於利益指向不同,某些國家受到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抬頭的影響,從而濫用反壟斷手段來對並購進行不正當遏製,一旦東道國政府宣布啟用反壟斷調查程序,這意味著並購企業將陷入十分被動的境地。[2]如果在投資過程中與本國(或者多國)的資本做到利潤分享、風險共擔,則風險發生時,東道國也會對我國公司進行盡量保全,以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
其二,對當地經濟做出貢獻可以增強東道國政府和社會對我國公司的信任,建立長期互信,比如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向其提供技術、人才培訓等等。
另外,投資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也能有效防範風險。高度分工的海外生產布局
使得東道國無法得到全部工序,因而往往放棄進行此種毫無價值的行為。另外,通過向多個國家的金融機構借款,使東道國在行為時必須考慮對多國影響,通過多元化投資主體達到分散風險之目的。
2、PE合作對財務風險和信息風險的控製作用和應用價值則表現在:
(1)可以預防價值評估風險,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多方評估的準確度相對單方較高,且由於此案參與並購的有當地的金融機構,對信息的獲取更加充分,對我國發起並購的公司合理確定目標企業價值具有助益作用。
(2)可以增強資金融通度,順暢並購進程,還可提升資金的便利程度,解決企業的後顧之憂。同時增進與當地金融界的聯係,一舉兩得。
(3)有利於充分利用PE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資源,建立科學的境外並購決策體係,從而減少並購決策的盲目性。
(4)防範財務方麵的政策法規風險。
3、在整合運營過程中對風險的控製策略
(1)必須充分重視對人力資源的科學優化整合。並購前兩家企業主要完成的是法權、行政和物質上的統一,並購後整合完成的則是文化上的統一,即價值觀念、工作規則、協同機製的統一。[3]中聯重科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它對企業原先文化的尊重,從高層來說,完全保留了原來的管理團隊,堅持本土化管理,建立互信。而PE對兩方的整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促成了文化整合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