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議PE合作收購模式的立法可行性(2 / 2)

(2)高度重視勞工權益保護。從尊重當地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對勞工權利的保護上,中聯重科案例啟示更多中國企業應該更注重與當地工會組織的協調工作。

4、對法律風險的控製作用和應用價值

實際上,不同國家的法律製度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可能在並購過程中引發種種問題。這些差異一方麵表現在我國企業對東道國法律缺乏了解;另一方麵也表現在東道國對我國法律缺乏了解甚至是誤解。[5]

首先,PE參與,對當地政策法規、商業習慣的熟悉度和當地社會已經建立的互信都有助於消弭法律文化、製度差異帶來的誤解,避免觸發反壟斷審查,優化交易方案,從而規避法律風險。

其次,PE合作模式對民營公司而言,有助於控製國內法律障礙,提高並購效率,同時擴寬了融資渠道,提高並購效率。

二、PE合作模式之立法可行性

PE合作模式在立法上具有可行性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加以證明:

一、PE合作模式已經在實踐上得到充分的運用,有典型案例可以參考,證明其應用已為人民價值觀所接受。

二、對PE合作模式的立法要求而言,法律賦予了采用此種模式進行海外並購的中國公司以充分的法律依據(賦權性),並規範了采取此種海外並購模式的投資行為,法的價值得以充分展現,因而具有正當合理的特點。由於引導性的法律對我國政府鼓勵跨國投資做出了法律方麵的支持,因而具有普遍的予以施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三、PE合作模式立法具有一定的配套的條件和製度,這與目前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斜接。首先,我國政府已經有一係列政策鼓勵我國公司進行海外並購,而我國業已製定了重點涉及投資的審批、稅收、外彙、國有資產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管理規定》等。且由於目前尚缺乏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統一的海外投資法律或單行立法,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重疊,時限和效力各不相同,對發起並購公司而言,既不平等也很費時費力。從客觀法律基礎而言,我國的法律體係多年來漸趨完善,相應配套的法律基礎設施也已運行,從業人員素質有所提升,具備實施此項立法的硬件、軟件的要求。

很多案例都從實踐上驗證了與PE合作並購模式的可操作性和可應用性。如果將PE合作模式進行規範化操作,這不僅有利於對我國公司海外並購效率的提供,更對我國本地的PE產業和相關金融市場也是一次良好的發展契機。毋庸置疑,將合資海外並購方案(本文主要指PE合作)納入立法體係規製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下已是勢在必行。在充分證成立法可行性的基礎上,如何將這此種並購模式在立法上形成體係化,還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作者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不詳.意大利CIFA公司簡介[J].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2008,21(7):42-43.

[2]文殤.並分天下—中國並購的遊戲[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3-238.

[2]林莎我國企業海外並購的法律風險研究[D]湖南:中南大學2010

[3]高誠.海外並購:困境與對策[J].國際經濟合作,2009,6(282):4-9.

[5]胡峰.跨國並購政策協調—歐盟經驗、嬗變趨勢與中國的選擇[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168-179.

注解

①弘毅投資:中國的本土基金,成立於2003年,是聯想控股成員企業中專事股權投資及管理業務的公司。

②高盛:即美國高盛集團,是一家國際領先的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擁有豐富的地區市場知識和國際運作能力。

③曼德林基金:首個中意合作基金,是相對了解中國國情的意大利本土團隊。

④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公股權投資,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據國外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製,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