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完善我國公共政策監督機製對策的初步思考(2 / 2)

2.2健全行政監督法律製度,達成行政監督的法製化

行政監督立法是行政監督能否正常實施的前提條件,做好立法工作,製定完善的法律體係不僅能夠保證監督權的實施,同時也能推動行政監督的規範化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強行政監督立法,構建健全的法律體係,為行政監督提供規範的實施標準和程序,堅持有法可依,這樣才能減少行政監督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並從法律的層麵上明確行政監督的職責、程序,以保證行政監督工作長期而穩定地實施下去。

2.3 行政監督機構必須具有相對獨立性

行政監督機構必須具有相對獨立性,不能受製於被監督對象,更不能接受被監督對象的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在行使監督職能過程中的權威性。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製度”能夠很好地體現這一點,國家設立三個獨立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司法權以及行政權,三個機關各自獨立存在,並互相製約,因而三權分立製度下的各個機關既是互相協作關係,同時也是互相監督關係,這就能有效消除權力集中導致的腐敗現象。

3.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製

3.1 完善社會輿論法律法規保障體係

一是製定輿論監督的法規。從當前來看,我國並沒有出台任何有關公眾輿論監督的法律性文件,各級政府可以針對這一問題製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構建輿論監督權利保障體係,加強輿論監督建設。二是完善信息公開製度。實踐證明,我國亟待完善政府信息立法來調整目前公共信息的傳播狀況。隻有通過製度規定什麼信息可以公開,什麼信息需要保密,才能讓行政部門做到有法可依,讓群眾有法可守,才能保證民眾的知情權,也才能保障國家機密不被泄露。

3.2 創造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

第一,構建輿論調查機製以及相應的獎懲機製。對於人民群眾集中反映的問題,應由專門的機構及時進行解決,並將最終的處理結果上報給監督機構。另外,對那些利用輿論對他人造成威脅或者沒有充分行使監督職能,導致重大損害出現的,應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構建完善的輿論監督保護機製。政府部門應該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權利主體在監督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保證輿論監督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阻撓,並通過物質上或者精神上的獎勵,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輿論監督活動中;第三,構建健全的輿論監督協調機製。輿論監督屬於非權力監督的範疇,一定要配合權力機製,雙方互相配合,提高輿論監督的實效性。

3.3加強主流輿論對非主流輿論的引導作用

黨和政府引導的輿論在社會輿論中占有主導地位,非主流輿論處於從事地位,盡管非主流輿論在社會輿論中的地位不及主流輿論,可是它卻是社會道德評價中的重要內容,能夠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社會多元化,需要多元化的非主流輿論。而且,非主流輿論一般更為直接地反映最真實的民情、民意,作為黨和政府來說,一定要高度重視非主流輿論的導向,並及時做好引導工作。必須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非主流輿論中的積極因素,同時及時糾正其中的錯誤傾向,必要的時候要利用主流輿論進行引導。(作者單位:德宏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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