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促進河南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2 / 3)

三、河南省中小企業財稅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政政策方麵

1.資金支持力度遠遠不夠

以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例,其總體規模偏小,資金使用較分散,覆蓋麵較窄。此外,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進行多頭管理,資金無法集中,政策整體效果不好。《中小企業促進法》出台後,各地方政府相繼出台了一係列有“含金量”的政策,基本上形成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框架,但由於許多地方政府采取了提高受惠門檻等方式來貫徹,從而造成了“口惠而實不至”的效果[2]。

2.財政支持方式單一

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的方式較少,隻有財政貼息等幾種。同時由於財政和銀行各自獨立,不夠協調,中小企業實際能享受到的很少。此外財政分配製度不夠完善,財政早已撥付了資金,但資金分配具體負責行業主管部門不能及時製定出具體的分配方法,分配環節還經常有腐敗現象的存在,資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3.政策性信用擔保很缺乏

從河南省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看,存在著比較嚴重的結構性、經營性和功能性缺陷。結構性缺陷表現在政府擔保的份額過高;經營性缺陷表現在缺乏資金補償機製和風險分散機製以及專業人才。結構性和經營性缺陷最終體現在功能性缺陷上,經營性製度缺損約束了擔保貸款的市場需求,加劇了貸款擔保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影響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的績效和可持續發展。

(二)稅收政策方麵

1.中小企業稅法體係不完善

首先,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係統的中小企業稅法體係。所有稅種中隻有企業所得稅部分內容涉及到中小企業,增值稅沒有涉及中小企業。我國稅法體係通常采用小條例大細則的形式,變化多,穩定性差,臨時通知、補充規定不斷,操作起來隨意性強。其次,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目標定位不準,僅涉及了解決社會就業、殘疾人福利等方麵,界定困難,經常發生假冒騙取優惠政策的情況。第三,現有政策目標定位過低。僅僅有給予新辦企業和高新企業的優惠政策,對正常運作中的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幾乎沒有[3]。

2.稅收優惠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針對中小企業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麵製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而這些政策僅限於降低稅率和起征點,形式單一,優惠力度小,優惠條件高,很難達到扶持中小企業的效果。例如,我國對小微企業按20%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這條稅收優惠設定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3個限製條件,實際上大多數中小企業享受不到。

3.地方政府稅收話語權太少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製改革,從表麵看是在事權界定清楚的基礎上分清財權,實質上,中央政府將稅收的立法權上收,地方政府少了稅收的話語權,這次改革之後地方政府財政大大下降,財政自給率越來越低,嚴重障礙了地方政府實現政府職責[4]。例如對於中小企業,很多地方也想“放水養魚”,比如說降低增值稅的稅率,但是地方政府心有力而餘不足,隻能聽從中央政府的決策,大大限製了地方政府的創造性,限製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四、促進河南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財政政策方麵

1.擴大財政資金扶持中小企業規模

第一,逐步擴大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技術創新領域;加快設立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第二,增加財政補貼種類和數額。如: 研發補貼、就業補貼、出口補貼、貸款利息。第三,加大對融資擔保行業的基礎建設財政支持力度,引導多方支持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海量的調查、搜集和整理工作。

2.健全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的投融資機製

(1)建立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此機構提供中小企業貼息貸款、政府優惠貸款。(2)拓寬融資渠道。地方財政可提供擔保幫助中小企業發行債券,為中小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機會。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製,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給予風險補償和獎勵,引導並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3.構建服務中小企業的政策性信貸擔保體係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健全的信貸擔保體係是獲得貸款最為有效的方式。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積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中小企業擔保體係的建設,設立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建立再擔保體係來分散擔保機構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