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稅政策扶持社會組織的作用機製
有關社會組織的財稅扶持有利於政府及社會組織自身的雙贏。
(一)財政政策扶持社會組織的作用機製
財政方麵,我國對社會組織的扶持目前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方麵,通過服務購買、政府補助等方式,將政府服務職能通過市場行為轉移給社會組織運作,這不僅提高了政府效率,也拓寬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為其實力的增強奠定基礎。目前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外包,政府通過公開的社會招標與社會組織簽訂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合同,例如政府將社區垃圾清理等服務“承包”給社會組織管理。特許經營,政府特許社會組織享有在一定範圍內的權利,使其得以向公眾有償提供公共服務,例如地震災害中,一些慈善機構被特許接受社會捐贈,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特定補助、獎勵,政府給予社會組織補貼,例如對於收益性良好、具有科研功能項目的資金扶持。
(二)稅收政策扶持社會組織的作用機製
目前,我國關於社會組織的稅收扶持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方麵,根據稅收優惠對象的不同,分為對社會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對捐贈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捐贈個人的稅收優惠等。稅收優惠相當於一種間接的融資,對社會組織的優惠,直接減少組織的資金支出;對於捐贈者的優惠,使得捐贈者更容易接受對社會組織捐贈。
三、扶持安徽社會組織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1.財政扶持方麵,擴大政府服務購買。逐步轉變政府職能,使得公共服務的提供更大範圍地向社會組織傾斜。政府通過對社會組織費用的支付,擴大政府服務購買。具體的政府購買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第一,政府提供相應的補貼或經費,將一些社會事務交付社會組織處理;第二,實行項目發包的方式,由社會組織承包社會服務事項的完成;第三,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出社會組織來完成服務事項。通過對購買服務範圍和方式的界定,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政府撥款體係,清除社會組織的發展阻礙。
2.稅收扶持方麵,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調整稅收優惠的享有範圍。隨著市場經濟方式的多元化,社會組織逐步向依靠自身的經營性收入發展模式轉換,對於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標準的界定應隨具體形式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對於其不影響本質的經營性活動給予稅收扶持。第二,調整有關捐贈稅款的減免政策。首先,扣除額幅度的調整。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可扣除額僅局限在較小的比例範圍內,對於公益性、社會性較強的捐贈可考慮適當擴大扣除額幅度。
3.完善社會組織相關的財稅法律。建立針對社會組織的獨立財稅製度。第一,完善財政撥款和政府購買製度;第二,設立免稅資格認證製度,對於符合免稅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捐贈免稅認證;第三,社會組織的財稅監管製度。嚴格監管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活動,社會服務活動,對其納稅額實施合理評估。
作者簡介:卞 珂(1990-),女,安徽淮北人,碩士,稅務專業,研究方向:稅收理論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