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我國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實質(3 / 3)

新《企業所得稅法》製定了一係列的優惠措施,如在推動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方麵:降低國家重點給予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加計50%扣除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支出費用;減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加計扣除采用規定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等。在保障和完善社會民生方麵:加計扣除從事“農林牧漁業”的企業所得稅;企業雇傭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員所支付的相關工資;企業安置一定比例的下崗職工所支付的相關工資;減免從事國家公共基礎建設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等。在支持有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方麵:減免從事符合國家標準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允許抵扣用於環保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

為有效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對於我國境內達到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照20%征收,優惠時間由2012年延長至2015年底,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調整到6萬元(含6萬元)。

五是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自2006年起陸續調整提高,到2011年9月,標準再次調整為3500元,即工薪所得納稅人的月收入在抵扣完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法定減免項後,再扣除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率範圍由原來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範圍為3%-45%。工薪所得的最低一檔稅率由5%減為3%,這一稅率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屬於最低。這一政策調整使得當時工薪所得稅的納稅人占我國職工人數的比重從25%降至8%以下,使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減輕了稅收負擔。

由上述結構性減稅政策所包含的各稅種政策變化的分析中,不難看出,結構性減稅政策並不是一味減稅,而是根據國家的經濟結構調整及稅製改革需要做出的對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的稅負有增有減的調整。通過幾年來的實施,我們發現,我國的宏觀稅率沒有出現大的變化,結構性減稅是在稅收總體規模不降甚至是增加的基礎上,降低了與中低收入者有關的部分所得稅及流轉稅的稅負,同時又擴大了與高收入者有關的具有稅負累進性的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及征稅範圍,提高了具有納稅能力的部分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綜上所述,我國實施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對於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擴大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推動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大意義,不僅是我國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逐步優化稅製結構的重要舉措,仍需要深入推進,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劉全玲.經濟轉型期的稅收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趙侖.財政稅收製度改革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3]楊虹.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製度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

[4]馬衍.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收製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作者簡介:馮曉霞(1981-),女,河北邯鄲人,從事稅收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