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 2008 年衛生部頒布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目前我國隻有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製定了實施步驟,一般發生疑似異常反應病例時,基層疾控中心向衛生行政機關彙報,並組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專家組進行調查診斷⑤,若構成異常反應,由相關政府部門予以補償;若不構成,原則上可申請醫學會鑒定,但各地並未真正的貫徹和實施。
本案中,趙某具備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特征,具有不可預見性,實施接種者、疫苗生產企業均有合法資質,疫苗產品質量合格,接種者未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要求,受種者接種後身體組織的器官、功能損害,疫苗接種各方均無過錯。⑥然而專家組診斷為非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但趙某認為其符合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獲得國家補償,在經過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專家組診斷後,不服其調查診斷結論,卻無法啟動救濟程序。
由此看出,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預防接種糾紛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調查診斷程序不完善
調查診斷結論是預防接種糾紛最為核心程序之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專家組成員未在調查診斷結論中署名,且不同意見未標注記載,接種者所在地的衛生行政機關在調查診斷結論上蓋章,名義上係衛生行政機關作出,並非由專家組作出。
二、當事人提起訴訟性質不明確
具體來說,發生疑似預防接種糾紛受種者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並未明確規定,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混亂,部分法院不給立案,有的法院以民事訴訟案件立案。
三、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程序不完善
各地並未真正建立相應鑒定專家數據庫,各省級醫學會實際上並未全部進行異常反應的鑒定工作。比如說北京兩級醫學會至今仍無法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故鑒定。
四、預防接種糾紛未納入司法鑒定的業務範圍
預防接種糾紛當事人不服醫學會鑒定,是否能通過司法訟訴方式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司法鑒定,並無法律規範。由於醫學會與衛生行政機關、各大醫院、疾控中心等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各種關係,造成當事人失去了對醫學會信任,而司法鑒定機構獨立於各大醫院、衛生行政機關,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容易獲得當事人的信任。截止到至今,司法鑒定機構從未開展過預防接種糾紛司法鑒定。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預防接種糾紛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有必要建立並完善異常反應補償製度,異常反應從診斷、鑒定到處理的各個環節,以切實保障異常反應得到及時處理和救濟⑦。有利於受種者迅速得到合理的補償,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