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6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集體研究了案情,認為:如被告人林玉梅勒死黃姣紅的法醫鑒定結論準確,則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玉梅死刑;對被告人顏東波、林清海、顏時雲以包庇罪分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11月7日至8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武岡市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審理此案。在法庭上,四被告均辯稱自己是無罪的,黃姣紅是自殺,他們曾作過的幾次有罪的供述,是檢察人員逼供、誘供出來的。辯護律師戴功偉、向章成、廖名字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的唯一證據是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法醫鑒定結論,對此結論當庭提出了不少質疑,都要求重新鑒定。向章成、廖名字律師還提出,四被告人在有罪述供中,對林玉梅勒死黃姣紅所用的繩索有多種交代,一說花線,一說尼龍索,一說電源線。作案後,有說燒了,有說丟在藥材公司的坪裏,有說丟在水圳裏,有說丟在吊井裏,後經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多方尋找與打撈,都未找到。這亦是重要疑點。公訴人鞠躍林答辯稱: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屍體照片、法醫鑒定、證人證言和四被告人的多次交代證實;檢察辦案人員偵查時無刑訊逼供行為。被告人林玉梅認罪態度惡劣,犯故意殺人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予以嚴懲。同時,死者黃姣紅的父母黃清球、朱桂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庭判決四被告人賠償3萬6千元。11月8日下午,合議庭依法宣告:本案延期審理。
11月11日經合議庭提請中院領導批準,委托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長沙市公安局、衡陽市公安局的法醫一起到武岡市,重新勘驗現場,並聽取了原屍檢情況彙報。12月2日經湖南省公安廳副主任醫師聶紹祿、法醫師曾曉軍、主檢法醫師陳和軍、主任法醫師黃智勇及衡陽市公安局法醫屈孝久複核鑒定,分析認為:1、根據照片觀察,死者頸部索溝表麵光滑,索溝邊緣明顯出血,但無表皮剝脫,說明係一種表麵光滑質地較硬的繩索壓迫形成,經與經現場提取的電風扇電源線對比分析,認為此電源線可以形成;2、根據原始屍體檢驗及照片觀察,死者顏麵青紫,口唇發紺,兩眼球瞼結膜充血頸部有明顯索溝,索溝邊緣出血,說明死者係生前繩索壓迫頸部引起機械窒息死亡;3、從索溝分析,一般勒死的索溝呈水平位,環行並有交叉,明顯皮下出血,被害人為了除卻頸部繩索壓迫,多在頸部留下搔抓傷痕,並有麵部高度瘀血和出血現象,而死者頸部索溝在喉結下環行繞頸一周,在右頸部交叉沿頸項部斜行向上至左下頜角彙合向上提空,這種典型的縊溝特征,與被勒索溝顯然不符。至於右頸部三條繩索印痕及皮下出血較重,是由於懸吊過程中,繩索滑動形成;根據屍體檢驗,死者衣著整潔,無擦劃痕跡,全身體無搏鬥、抵抗傷痕,口、鼻腔、頸部無捂壓或扼頸造成的皮膚損傷,結合現場陳設物品整齊,胃內容物檢驗未發現毒物等分析,說明可排除他們勒頸後窒息或中毒死亡而偽裝上吊。結論:死者黃姣紅係生前自縊死亡。
四、檢察院不能撤訴
1994年12月2日,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現因被告人翻供,需重新偵查”為由,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撤回起訴決定書。12月3日,湖南省公安廳為了慎重處理這起重大案件,由法醫室主任聶紹祿送全部案卷材料到公安部複核。12月6日經公安部主檢法醫師李俊濤、閔建雄、李衛平、主任法醫師陳世賢複核認定黃姣紅係自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