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聶紹祿專程赴邵陽市,向市政法委、市人大的主要負責人通報。
邵陽市政法委、市人大領導的意見是:該案是否同意檢察院撤訴,由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並向省高院請示彙報。12月15日、17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市檢察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提出撤訴,無法律依據,應當繼續開庭審理,宣告四被告人無罪。又請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刑一庭負責人亦做了如是答複。1995年1月4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送達“撤回起訴決定”的問題函複檢察院:已請示省高院刑一庭,檢察院撤訴無法律依據,要繼續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此後,圍繞邵陽市人民檢察院能否撤訴的問題,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之間,還有過函來電往,這令人啼笑皆非的人間官司最後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奪。
1995年3月24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詹順初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繼續開庭審理,依法宣判。
1995年8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聘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幾位法醫專家進行了會診,除一名法醫認為自殺依據不足,應在偵查上下功夫外,其他法醫均作了自縊死亡的認定。
據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認為:黃姣紅的死亡性質,經過武岡市公安局、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法醫多人多次鑒定,是準確無誤的。凡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林玉梅沒有犯故意殺人罪,顏東波、顏時雲、林清海亦不構成包庇罪。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宣告該案延期審理後,決定撤回起訴,無法律依據。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之一,是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本案被告人林玉海、顏東波、林清海已被關押了9個多月,被告人顏時雲雖被取保候審,但武岡市人民檢察院卻收取了她4千元現金,四被告人的所謂犯罪行為在當地幾乎家喻戶曉。同時,由於檢察機關早在起訴前,就在《邵陽日報》、《中國檢察報》以及檢察係統內部的刊物上,發表了十餘篇文章,指責公安人員的過錯,給武岡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產生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有的人甚至準備“回家賣紅薯”。可見,本案是一件在社會上影響很大的案件,它不但關係到被告人的生殺予奪,而且也關係到公安機關、檢察院有關人員的功過是非。現本案在法庭宣告延期審理中,經過最高級別的法醫鑒定認定死者是自殺,人民法院就應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主持公道,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繼續開庭,向社會有個交代,還被告人一個清白,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而不應該不明不白地由檢察院撤回起訴了結。如檢察機關不服,在法院判決後,還可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
法律是公正的。
1995年11月17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宣判四被告人無罪,當庭釋放。
至於林玉梅對黃姣紅的人格侮辱,檢察院或死者家屬會另案起訴嗎?四被告人被無端羈押了那麼多日子,會向檢察院索賠嗎?那將是另外一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