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個戲劇性的變化(1 / 1)

死者黃姣紅之父黃清球、母朱桂英不服武岡市公安局的結論,於同年2月18日至3月6日多次向武岡市人大、政法委申訴和上訪,請求政法機關火速立案查明黃姣紅的死因,捉拿凶手,並要求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查處。

經武岡市檢察院派員調查,認為黃姣紅死因不明,顏東波、林玉梅、林清海、顏時雲有重大嫌疑,該院遂委托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法醫於同年6月3日對死者黃姣紅的屍體進行開棺檢驗。經檢察機關3位法醫檢驗分析認為:1、經開棺檢驗屍體,死者頭部、軀幹及四肢均未見骨折及嚴重損傷,並且胃內容物未見砷化物、氰化物及有機磷等常見毒物,顯然本例死者直接暴力打擊及中毒死亡可以排除;2、根據調查,死者係未婚女性,性格開朗,死前未曾受強烈情感刺激,與人口角後亦未有異常表現,因此本例死者不符合自殺的一般特征;3、根據審閱死者屍體照片及開棺檢驗,死者頸部留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索溝痕跡,一種是表皮損傷嚴重,生活反應明顯的生前損傷痕跡,索溝方向水平、閉鎖、部位較低下,此索溝符合生前勒頸所致,且致傷物表現欠光滑,另一種則是皮膚壓痕明顯,無明顯生活反應,此損傷係死後形成,這種索溝符合死後偽裝上吊所致。結論:死者黃姣紅係生前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屍體懸吊係他殺偽裝現場。

從6月2日開始,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林玉梅、顏東波、林清海、顏時雲立案偵查,隔離審訊。為了防止串供,將林玉梅等四人分開羈押在武岡、新寧、洞口、新邵縣看守所。顏東波從6月7日第九次審訊起供述,是林玉梅將黃姣紅勒死後,再一起將屍體懸吊偽裝現場的。然後,林清海等從6月17日第八次審訊起作了有罪供述。這四人作有罪供述的主要事實基本一致。

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於1994年8月20日起訴指控:1994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顏東波在鄧元泰鎮被害人黃姣紅開設的理發店洗頭,被告人林玉梅認為顏與黃關係不正常,當即對顏進行斥責,爾後以講清為由將黃拖進其在鄧元泰鎮開設的“百靈電子服務部”店內,拿出顏原竊得黃的淫穢撲克一張當眾指責黃勾引其夫顏東波,黃受辱後便走進被告人林玉梅廚房裏將門閂住要其講清,林便喊來被告人顏時雲、林清海。林清海敲開廚房門後,林玉梅便衝進房裏拖黃姣紅,並辱罵黃“你勾引我男人,還想搬上門石(指爭贏)”。隨之雙方發生扭打,林玉梅喊顏東波、顏時雲相助,顏東波、顏時雲便各自捉住黃姣紅一隻手往室外拖。拖至營業間時,被告人林玉梅頓生殺人之心,迅速從廚房裏拿來一根尼龍索從背後將黃的頸脖套住又纏一圈猛力勒,並邊勒邊罵,當場將黃姣紅活活勒死。爾後,為逃避打擊,掩蓋殺人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林玉梅提出將黃的屍體拋進河裏或棄到公路上,被告人顏東波便提出將黃的屍體吊起,謊稱黃上吊自殺,林玉梅等人均表示同意後,顏東波剪斷一風扇電源線。夥同林玉梅、林清海將黃的頸脖套住懸吊在廚房後門戶窗橫枋上,並統一口徑。被告人林玉梅、顏東波隨後便到派出所報案。經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屍檢鑒定:死者黃姣紅係生前被他人勒頸窒息死亡,屍體懸吊係他殺後偽裝現場。上述犯罪事實,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屍檢鑒定結論等證據予以證實,諸被告人均供述在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