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分裂的自我——精神分裂症(2)(3 / 3)

精神分裂症的診斷

來回顧一下,精神分裂症症狀有哪些?精神分裂症症狀可分為兩大類:

陽性症狀

陽性症狀代表某些行為與能力的高漲,是相對容易發現的行為表現。這些症狀通常與現實失去聯係。

陽性症狀包括妄想、幻覺、言語思維混亂、行為混亂。

陰性症狀

陰性症狀當然與陽性相對,代表某些能力缺失或降低,陰性症狀可能會被誤認為懶惰或憂鬱,而難以被認定為分裂症狀的一部分。

那麼如果你身邊的人有疑似的表現,怎樣判斷他(她)是不是確實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呢?下麵我們看看業界兩個最有影響力的診斷標準是怎麼界定的:美國精神病學會(APA)製定的第四版《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中,對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如下-特征性症狀:下列兩項以上,均應在一月內的(如經有效成功的治療,限期可以較短)顯著較長時間裏呈現。

(1)妄想;(2)幻覺;(3)言語紊亂(例如,常常亂扯“出軌”或散漫);(4)明顯的紊亂或緊張症行為;(5)陰性症狀,即情感平淡、言語貧乏或意誌減退。

(注:如妄想荒謬怪異或幻覺是對患者的行為或思想作實況廣播樣的評議,或有兩個以上聲音在互相對話,則僅需一項便已足夠。)

社交或職業功能不良:自起病以來在顯著較長時間內,一個以上重要方麵的功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料)明顯地較起病前差得多(如起病於童年或青少年,則為未能達到應有的人際關係、學業或職業水平)。

病期:病情的持續性表現至少持續六個月。這六個月應包括至少一月符合A標準(即急性期症狀)的症狀(如經有效成功的治療,限期可較短),可包括前驅或殘留期。在前驅或殘留期中,病情可表現為僅有陰性症狀或A所列兩項以上較輕表現的症狀(例如,古怪想法、不尋常的知覺體驗)。

排除心境障礙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及伴有精神病性表現的心境障礙均已排除,因既無重性抑鬱、躁狂或混合發作同時出現於急性症狀期;而且,如在急性症狀期出現情感(心境)發作,其持續時期與急性期或殘留期相比均明顯較短。

排除物質或一般軀體情況:此病情並非由於某種物質(例如,某種濫用藥物,某種治療藥品)或由於一般軀體情況所致之直接生理效應。

與廣泛性發育障礙的關係:如有嬰幼兒孤獨症或其他廣泛性發育障礙的病史,除非出現至少一月(如經有效成功的治療,限期可較短)的明顯妄想或幻覺,否則不作精神分裂症附加診斷。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中對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如下:精神分裂症是一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於青壯年,常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麵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通常意識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自然病程多遷延,呈反複加重或惡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的狀態。

症狀標準:至少有下列兩項,並非繼發於意識障礙、智能障礙、情感高漲或低落,單純型分裂症另規定:

(1)反複出現的言語性幻聽。

(2)明顯的思維鬆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或思維內容貧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或強製性思維。

(4)被動、被控製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謬的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征性思維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或明顯的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征、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

(9)明顯的意誌減退或缺乏。

嚴重程度標準:自知力障礙,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一個月,單純型另有規定。

(2)若同時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礙的症狀標準,當情感症狀減輕到不能滿足情感性精神障礙症狀標準時,分裂症狀需繼續滿足分裂症的症狀標準至少兩周以上,方可診斷為分裂症。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尚未緩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項中前述兩類疾病,應並列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