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製度的主要表現(3 / 3)

6.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使工傷保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這樣的責任設定,使得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情況,當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工傷職工無法獲得賠償。用人單位不交工傷保險費,違反了公法的義務,行政機關有責任處理,決不能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剝奪職工工傷的工傷保險權益。因此,不管用人單位是否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都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製度,保證了未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從根本上改變了對勞動者提供工傷保險待遇要以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為前提的現狀,使工傷保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使勞動者的權利真正成為社會權。

7.規定了第三人侵權的工傷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維護了工傷職工的醫療權益

由於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會出現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問題。原《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之間的關係作出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法理依據在於,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工傷保險費的繳費義務,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隻要發生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係,即使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相比民事賠償金是比較容易獲得的,為最大限度地幫助工傷職工進行及時救治,保護其生命健康權,法律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製度。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實際支付後,有權向最終責任人——第三人追償。由於實際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數額明確,且費用原始憑證隻有一份,因此工傷職工隻能享受一份工傷醫療費,不可能獲得雙重賠償。

8.規定了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方式,明確了職工工傷保險權利的司法救濟

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麵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關於社會保險爭議和勞動爭議的關係,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用,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於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結果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利得不到司法的有力救濟。《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這就明確了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一種,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作者單位:廈門市第一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