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製度的主要表現(2 / 3)

3.規定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為工傷處理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程序的繁簡決定了工傷職工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勞動者依靠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欠缺糾紛解決的時間、精力及能力,與勞動者有關的糾紛解決的程序應該簡捷、方便。根據原工傷保險製度的有關規定,工傷爭議發生後,最多會經曆十二道程序。上海曾發生這樣的案例:外地農民工工作時手斷了,家裏條件也很差,每一次打官司都是跟著運煤的駁船來到上海。結果一年半的時間裏,他隻完成了四道程序。2009年發生的張海超“開胸驗肺”的典型案例也表明了我國職業病鑒定程序的困境。繁瑣的程序導致了工傷處理的低效率,浪費了國家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繁瑣的程序往往被用人單位利用,以時間的拖延迫使勞動者放棄權利訴求。因此,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勢在必行。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為工傷處理程序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據。新《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4.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提高了工傷保險製度的吸引力

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發放;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用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至6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享受的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法》出於工傷保險是分散和化解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的社會保險的考量,把因工傷發生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是我國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製度的重大變動,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這將有助於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工傷保險製度的信用和吸引力,有利於提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製度的積極性。

5.減少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厘清了不同法律關係

我國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四種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社會保險法》隻規定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種情形,刪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是考慮到: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製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也就是說,勞改人員在收監執行期間,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再作為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相應地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也不宜作為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同時,工傷保險關係與刑罰執行關係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不應混淆,即使監獄有相應的生活、衛生設施,也不應影響職工基於勞動受到傷害所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社會保險法》在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中刪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規定,這意味著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不應成為職工享受後續工傷保險待遇的中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