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本校學生經學期試驗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服務成績卓著者,酌量情形給予名譽獎。
第二十四條 一學期內不請假、不曠課者,給予勤學獎金。
第二十五條 學生行為不良或荒廢學業,酌量情形之輕重施以左列之懲戒:
一 訓誡;
一 記過;
一 停學;
一 開除學籍。
第二十六條 記小過一次者扣除總平均分數一分,三次小過作大過一次計算,大過一次扣除總平均分數三分,大過滿三次者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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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本校學生經學期試驗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服務成績卓著者,酌量情形給予名譽獎。
第二十四條 一學期內不請假、不曠課者,給予勤學獎金。
第二十五條 學生行為不良或荒廢學業,酌量情形之輕重施以左列之懲戒:
一 訓誡;
一 記過;
一 停學;
一 開除學籍。
第二十六條 記小過一次者扣除總平均分數一分,三次小過作大過一次計算,大過一次扣除總平均分數三分,大過滿三次者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