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更認同第二種觀點。對在校生的法律保護已無可規避,應有更恰當的解釋或是新的法律規範出台來添補現今法律的無奈和空白。法律既然認可了“雙重勞動關係”和“非全日製用工”的合法存在,就毫無理由將大學生排除在外,事實上大學生的學生身份與勞動者身份並不會發生衝突。如今在校生兼職的種類和廣度與以往已大不相同,而1995年的《意見》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明顯與今天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相符。並且該法條立法技術粗糙、意思含糊不清,在17年的司法實踐中漸漸顯示出極其不適應市場經濟下對在校生的勞動保護,有悖於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平和效率,嚴重挫傷了大學生參與社會經濟建設的積極性。
三、在校生權益如何加以保護
從立法角度上看,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符合條件的兼職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大學生由於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終處於法律保護的邊緣地帶。現今已有不少研究主要針對“準畢業生”、“兼職”、“勤工助學”、“實習就業”等難以準確鑒定的非法律主體做出了相關的立法建議。筆者認為,將在校生劃分為“準畢業生”等幾類具體概念,對於整個在校生群體的保護能起到更全麵和客觀的效果。從長遠的、宏觀的多角度出發,應當在未來的政治體製改革中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基本法律法規進行全新的、平等的、清晰的梳理和規範,將“勞動主體資格”這一重要的立法糾正和完善起來。筆者相信,在校生、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一定能通過立法予以確認。
另一方麵,在短時間無法改變現狀的情況下,要從學校方麵加強對在校生權益的保護,學生也要學會從自己的角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加強法律意識,強化危害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大學生在應聘兼職工作時,應當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培養證據意識。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有足夠的勇氣和冷靜去尋找合法渠道自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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