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在校生勞動主體資格的思考(1 / 2)

對在校生勞動主體資格的思考

社科縱橫

作者:黃建鴻

【摘要】現今,高校大學生兼職已經成為一種校園的普遍現象。在校大學生勞動法主體資格涉及一個國家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其應當屬於典型的弱勢群體,將其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完全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標。

【關鍵詞】在校生;勞動者主體資格;權益保護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或是畢業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發了對於在校生勞動主體資格的爭論。據原勞動部1995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章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在校大學生排除在勞動關係之外,缺乏法律上的準確定位,使在校大學生這一群體出於尷尬的境地,也是導致諸多侵權事件無法得到恰當保護和補償的原因所在。因此,在校生維權的前提是必須對其身份做出界定。

一、在校生是否符合勞動者的基本特征

現行勞動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的概念。王全興教授認為:法律上的勞動者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但並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係的公民;狹義僅指職工。勞動法要保護的是弱勢的勞動者,以此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力量和地位的不平等,所以筆者心中的勞動者應理解為廣義上的勞動者,他們應該完全不加區別對待的納入到我過勞動法保護範圍內,成為我國勞動法的主體。

而從勞動法的價值取向出發來看,在校大學生一般年齡在18周歲以上,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多數身體健康,且具備了較高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在校生除了學習之外有較多的課餘自由支配時間,校方一般也對學生的打工行為不做約束甚至鼓勵學生通過“兼職”獲取更多的實踐經驗與自立精神。可見,在校生完全具備憲法賦予的勞動權利以及勞動能力,即學理上的年齡、健康、智力、行為自由四大要件。因此,在校大學生是否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僅僅因為其學生身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其從事工作的具體性質做出分析,嚴格的就事論事。

二、對1995年的《意見》第12條是否合理的解讀

由字麵上看,一方觀點認為,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學生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因此認為企業在目前法律規定範圍內靈活使用勞動力是符合法律規範的表現,社會不能苛求企業都要用最貴的、而不用最合適的、最經濟的勞動者。

另一種觀點認為,《意見》實際上肯定了在校生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可能,並且《意見》與上位法衝突的,當屬無效,《勞動法》並無任何明文規定“在校生不是勞動者”的情況;即便《意見》的效力不容置疑,在校生也並未包含在《意見》列舉不適應勞動法的幾類人當中。此外,勞動法專家梁智認為:《意見》第12條“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即可以不簽,也可以簽。因此,此條意見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主體資格的。梁教授的這一觀點簡單而又有力的反證了在校生的適格勞動者主體地位,也更具說服力:一個選擇性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