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則的演進與確立
政策法規
作者:李曉芳
【摘要】罪刑法定是當今世界各國刑法中一項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則。所謂罪刑法定,是指什麼行為是犯罪和對什麼行為進行處罰,必須預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規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特質又決定了它是刑法基本原則之靈魂,是支配性原則,在刑法體係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
【關鍵詞】刑法法定原則演進確立
一、中國古代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則
對於中國古代是否存在罪行法定原則曆來存在爭議,各種觀點歸納起來大致分兩類:第一類是肯定說,即認為中國古代刑法中存在罪行法定原則。第二類是否定說,我也支持這種觀點。而中國古代根本沒有從保障人權限製公權的角度來認識罪行法定主義,偶爾在刑法的規定中體現了罪行法定主義的表征,其目的也是伸張君權,抑製官權而不是加強對民權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晉藩在《中國刑法史新論》中寫到:“在中國封建社會,盡管律文中有著一些類似於現代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但是沒有也不可能形成罪行法定主義原則,盡管中國古代一些有遠見卓識的思想家也提出了近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主張,如晉代劉頌主張:“斷罪皆當以律令正文。若無此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皆不及,皆勿論。”但這一主張根本不可能為封建統治者所接受而上升為法律原則。
二、罪刑法定原則發展的曆史原因
中國古代刑法無近代意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存在的空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比附援引原則的存在。比附援引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對立的、排斥的,相反,比附援引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卻與近代意義的類推解釋相一致,但較類推適用更為漫無限製。比附援引亦稱為比況、比類、比例等,比附援引與類推適用有相近之處,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解釋適用方法,從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係上看,比附援引直接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抗衡、相對立,而類推適用隻是有限度地縮小了罪刑法定原則的作用,但並不是根本否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存在,二者形成原則和例外的關係。
清末刑法改製的主持者沈家本本著“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主張及時立法,以調整新出現的社會關係以便更好地斷罪處刑。而為保證罪刑法定原則的倡行,必須堅決杜絕臨事無所適從,比附斷案情況的發生。比附授引製度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反動,是被法治國家所唾棄的,特別是日本刑法改製後,刑法近代化成功的範例,使清末刑法改製派更加認識到;中國社會的出路在於推行刑法改製,在於推行罪刑法定原則,在於推行廢除比附援引之製。比附援引之製的廢除掃清了罪刑法定原則實施道路上的障礙,更為重要的是,比附援引之製作為中國曆代統治之慣例,至周有“上下比罪”時起到清末沿續了幾千年,已成為中國法律傳統的組成部分,已成為社會法律觀念的一種。清末刑法改製廢除了比附援引之製,可以說是剔除了中國法律傳統中的糟粕成份,可以說是一種觀念上的更新,而這種觀念更新從一個側麵昭示了清末刑法改製的近代化進程,從而使清末刑法改製達到了形式上的圓滿。之所以稱其為形式上的圓滿,在於清末刑法改製在廢除比附援引之製的同時,卻給類推適用保留了生存空間。
三、現代意義的罪行法定原則在中國刑法的確立
現代意義的罪行法定原則在中國的確立清末政府為應對國家危機不得已進行了法律的現代化改革。製定了一係列的現代性法律其中包括《大清新刑律》,這是中國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刑法。清末刑法改製所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內涵更多涵蓋的是西方融合的罪行法定原則。清末刑法改製受西方近代罪刑法定原則的影響,自然承襲了否定類推適用、刑不溯及既往、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但受國內刑法改製時社會背景的影響,清末刑法改製在吸納這些思想時卻大打折扣,表麵上否定類推適用,實質是允許其存在;或者說,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的確定隻是形式上的、外在的,但正是這形式上、外在的方式使得罪刑法定原則首次登上中國刑法史的舞台並開啟了中國刑法邁向近代化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