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則的演進與確立(2 / 2)

民國時期大致可以分為民初與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前者指中華民國成立至1928年,後者自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至 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民國初的罪行法定體現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其規定和歐美國家的規定相一致。但是北洋政府後來兩次提出修正案,還製定了一係列的刑事特別法。這些刑事特別法使罪行法定原則受到很大的破壞,連實行罪行法定的前提即司法獨立、審判獨立、審判權由法院行使都受到了破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罪行法定原則立法上保持了與北洋政府時期的一貫性,在憲法和刑法中都有體現,但由於當時特定的曆史政治背景以及南京國民政府所代表的階級利益,罪行法定原則在一係列刑事特別法和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真正貫徹落實。

新中國前期的罪行法定原則問題(新民主主義時期至1979年前)這一時期,在中國是不存在罪行法定的。新中國成立前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當時曆史條件很複雜,社會一直動蕩不安。根本沒有條件進行係統的法製化建設。沒有認真思考和規定罪行法定原則或許還是情有可原的。但在後來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沒有罪行法定的規定,相反,規定有類推製度或溯及既往的內容。這一時期司法經常是政治化的,這一時期的法律再形式上沒有罪行法定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更不見罪行法定。

1979年刑法時期的罪行法定文革以後大家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新中國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律修訂工作。但1979年的刑法沒有規定罪行法定原則,相反,對類推製度進行了法典化。類推製度法典化後,中國當時的許多學者是從正麵來評價的。但無論如何,這樣的規定是和世界潮流相背的。

1997年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1997年《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至此新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中國刑法近代化罪刑法定原則在1997年刑法典中的確立是中國改革中的刑法思想與司法實踐的客觀需求和客觀印證,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標誌。回暮曆史,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近代亦成為中國刑法近代化的象征。

中國的罪行法定原則上自古代一些有遠見卓識的思想家也提出了近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主張,中自《大清新刑律》正式規定罪行法定原則,下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真正確立現代的罪行法定原則。走過了幾千年的艱難曆程,其間的困難無法想象。罪行法定原則確立的艱難過程可以說是我國法製現代化過程艱難的一個縮影。正是在這個艱難的過程中我們明白了這樣幾句話:法治的現代化需要全社會的長期努力;罪行法定原則起立易,但要真正把它貫徹實施十分困難;要堅持以人為本,法律不應僅是統治的工具,它更應是保護人民自由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