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選舉製度的完善
政策法規
作者:李璐
【摘要】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群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自己的意誌,選擇若幹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有著獨特的選舉製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也對我國的社會發展起著積極作用。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選舉製度存在的問題加以基本的分析,然後提出了若幹加以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為了響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我國的選舉製度改革勢在必行。
【關鍵詞】選舉製度人民憲法代表權利公平性
一、選舉的定義
究竟何謂選舉,何謂選舉製度?《牛津法律大辭典》這樣界定選舉,認為選舉是“在公法中,民主國家中有權選舉的人藉以選擇選區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代表在國家或地方政府中代表他們的機製”。
我國學界通常認為,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群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自己的意誌,選擇若幹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選舉製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議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製度的總稱。本文中的選舉製度特指選民依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代議機關代表的製度,在我國就是專指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與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製度。
二、我國現行選舉製度存在問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是由中國獨特的曆史環境所決定的,是人民的選擇。但是,隨著社會的變遷和民眾對人大代表製度認識的不斷深入,我國選舉製度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選舉缺乏合理的競爭機製
選舉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競選候選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積極的競爭。民主的國家可能有這樣的為公職而進行的競爭,但在不民主的政權下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競爭。”在實踐中,無論是選舉正職領導人還是副職領導人,都傾向於等額選舉,因為這種方式最為保險。說到底,還是對差額選舉缺乏信心,最後的結果就是,候選人在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毫無懸念的被選舉為人大代表。這類代表的能力、進取心、代表性都會大打折扣。
(二)選舉存在行政幹預、過分追求代表廣泛性現象
在我國,候選人目前主要由黨組織和上級機關提名,代表名額有計劃地分配。另外,提名候選人時,有關黨組織和上級機關單方麵追求形式的廣泛性,把一些缺乏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士“選進”人大,比如女性代表、民主黨派代表、年輕代表所占的比例數據是否達標等。而這類代表可能並不具備成為人大代表的能力與資曆,甚至根本不願被選為人大代表,最終成為啞巴代表,未能真正為人民發出聲音,代表人民。
(三)選舉過程重形式、輕實質,缺乏相關配套保障
大多數選民在選舉代表時,都不了解候選人的狀況,隻能通過介紹材料來判斷代表候選人的基本素質和參政能力。雖然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選民因為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候選人,也就無法提出實質性的問題,這就使得選舉過程中代表候選人和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不充分,選舉幾乎演變成一種完成組織意圖、程式化的選舉表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選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