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子……娘子……”
武大郎感動的熱淚盈眶,抬起袖子偷偷地抹掉了眼角的水光。
她,她竟然為了自己,肯做出這麼大的犧牲。
【若不是娘子好心提點自己……】
……家財充公,丈脊四十,刺配孟州……
嘶,他膽戰心驚地吸著涼氣,顫抖著腿肚子退出了屋子,耳邊猶自響著“但從此你需謹記,那就是千萬不能作出讓人誤會咱倆之間關係的事情來。比如說,與我同住一屋……”的殷切叮囑。
他猛然發出一聲不甘心的粗嘎喊叫。
“娘子放心!你待俺這般好,就算是為了躲避官司,不能夠在外人麵前說咱倆的夫妻關係,俺心底也隻認你一個是俺鐵板釘釘的媳婦兒!”
噗……
屋內,正端起茶杯慢悠悠喝水的潘伊憐頓時噴了一地的水。
咳咳咳……
說好的理解呢!
這次雖然沒有一次性解決掉跟武大郎的關係,但也算暫時解決了他日夜惦念的“夫妻之成人禮”了。
不過這真的不算是她徹頭徹尾地忽悠他啊!
除了關於那段什麼“強搶民女罪將會丈脊四十刺配孟州”之類的是她臨時胡謅的之外,他倆人的婚姻確是無效的。
這場荒唐婚姻,既沒有正統的父母媒妁之言,也沒有辦理正經嫁娶的各種手續,最主要的是那個主婚人錢大戶,根本不具備決定原主潘金蓮終身大事的權利。
因為那原主潘金蓮雖然是在錢大戶家當一個燒火做飯的丫鬟,但實際上根本就是自由之身。
這事要從宋朝的雇傭製度說起。
宋朝跟別的朝代不同,由於資本主義開始萌芽,而對人身自由也是格外地重視起來。由此演變出的現象之一就是,宋朝廢除了家奴終身製。
所以那些有錢人院子裏豢養的丫鬟啊,護院啊,仆役之類的都不再是終身製度,而是雇傭製度。也就是說,這些下等人不再是主子的私有物品了。
而雇傭的時間也有著嚴格的約定。去牙婆那裏雇傭一個丫鬟,也就是所謂的‘使女’,一次雇傭的年份最長不能超過3年,若是想要再幹下去,還得續約。
所以這裏就會出現一個極為有趣的現象:
如果你買了一個女人做丫鬟,而這個女人又同意做你的小妾,那麼你倆之間其是還是雇傭關係。
而雇傭的時間是三年。也就是說,三年後,“你的小妾”又是自由身了。她若是不想續約,你隻得眼睜睜地看著她投入另外一個男人的懷抱裏。
一想到“趙官人,對不起,李官人家出的待遇比你高了兩倍,妾身不能再繼續與你續三年之約了”的情景,她就笑的肚子疼。
所以嘍,潘金蓮以二十二歲的“大齡”滯留在錢大戶家長達七年的光景,早已超過了三年的合同期了。之所以沒走成,絕對是錢大戶故意欺她不懂大宋刑律《宋刑統》的緣故。
更離譜的是,根本沒有任何權利處置她人身的錢大戶居然還為了報複她,私自做主將她嫁給了武大郎。這麼荒誕而又可笑的事情,也隻有那法盲原主潘金蓮才會這麼忍氣吞聲認了栽。
哎,沒文化,真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