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2 / 3)

二、建設工程監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工程合同缺乏管理意識

合同是為了能夠保證建設工程建設質量以及總體規劃和理想中的目標不存在偏差,但是從建設工程實際操作中發現,很多建設工程監理中對於合同管理形同虛設。我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換句話說就是建設工程中對於監理工作的正確實施必須進行授權,但是大多數的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先開展項目施工,之後才開始簽訂相關合同,這樣的現象對於工程建設質量、具體建設進度以及建設過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都沒有起到監控作用,導致監理人員無據可依,監理工作陷入窘境。

除此之外,工程監理中合同管理意識缺乏還表現在責任追究方麵,比如一個建設工程由於是施工之後才開始進行合同簽訂,那麼導致監理機構正常工作不能開展,施工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貪汙或者濫用權力導致建設材料質量不過關,但是監理人員又沒有發現,導致項目建設完工之後,檢測不過關,這個時候就很難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監理方和施工方各執一詞,對責任劃分很不利。所以必須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合同管理,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意識的培養,隻有這樣才能夠避免建設工程質量差的弊端。

(二)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目前從我國專業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的人才輸出情況來看,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很多建設項目對於監理合同進行管理工作的時候,所選取的工作人員素質大多參差不齊,隻要有一些文化知識,然後讓其培訓幾天,再交給老員工熟悉下工作內容就可以順利上崗了,這樣的人才培養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導致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所掌握的專業技能遠遠不能滿足實際的管理工作。這些素質過低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對監理合同進行審核的時候,對於一些比較專業的錯誤是難以發現的,導致監理合同中就算有些條款約定已經超出國家相關規定還是可以被實施,對於後期工程建設過程中開展監理工作會有所誤導。還有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態度不端正,導致有些合同沒有備份丟失或者損壞,導致施工過程中工程款不按時發放或者工程施工進度變化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監督

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有的時候會出現工程量增加的情況,這樣施工方可能會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請,向建設單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勞,但是從正常途徑來說,必須要監理單位對實際的工程量進行嚴格審核,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施工方存在虛報工程量這一問題,監理人員根據監理工作職責,絕對不能在工程量變更簽證審批單上簽字。而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能夠通過審核,就主動給予監理人員好處,這樣的行為對於施工過程中科學合理的開展監理工作產生了嚴重阻礙,對於監理單位更是缺乏監督,給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三、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措施分析

(一)加大合同管理意識

對於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意識缺乏這一現狀,相關領導必須予以重視,因為監理合同的管理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管理公正,假若合同管理意識缺乏,就會使得監理工作缺乏公平性,難以取得較好的監理效果。建設工程應該對監理合同進行全方位的配合,以此來提升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另外監理單位應該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舉行監理合同管理必要性的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