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指“民主法製、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強調人與人、自然、社會的和諧,注重社會內部各階層、各利益團體之間的和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群體空前發展壯大,納稅人社會特征日益顯現,和諧社會在一定意義上取決於稅收征納關係的和諧。和諧社會建設在稅收征納關係層麵的任務,就是要最大程度關注人的需求,製度安排體現最大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征納雙方的信任,誠信征納稅收,使得雙方關係始終處於融洽、富有生機活力與創造力的狀態之中。
創新是發展和進步的靈魂,稅收事業又快又好發展同樣離不開創新的支持。新的時期,稅收管理從理念、方式方法、手段到的製度機製,都在不斷迎合時代特征,全麵創新。對於定位稅收征納關係,政府及其稅務機關摒棄單邊管理思維,確立以人為本的公共服務理念,不負納稅人之托,尊重納稅人、關懷納稅人、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忠實履行職責,以實現和維護納稅人最大利益為終極目標,持續推進稅收管理工作。
良好的稅收環境有賴於全麵體現公正、平等、確定、便利、合理和最小成本等原則的稅收製度安排,充分表達效率、文明、科學的管理方式,執行層麵依法、客觀、公正的執行和納稅人對稅法的全麵理解、認同與遵從。顯而易見,從製度層麵、執行層麵到遵從層麵,良好的稅收環境建設必須立足於征納雙方“人”的需求、認同感和滿意度,追求對征納雙方“人”的最為周到的服務和最大限度的滿足。
四、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征納關係的現實路徑
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應當包括厘清稅收征納法律關係、推進稅收法製建設、強化稅務機關自身建設,落實稅收服務觀等方麵的內容。
一是厘清稅收征納法律關係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確立平等的稅收征納法律關係;明晰納稅人在憲法性法律關係中的基本權利。
稅收征納關係的平等性特征直接關係到雙方在稅收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及各自權利義務的設定,關係到整個稅收製度設計。我國傳統稅收學認為,稅收是納稅人向政府的單方麵給付,稅收征納法律關係是不對等的。契約論意義上,政府與納稅人在邏輯起點上是平等的,稅收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交換。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將稅收確定為納稅人享受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價格,應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基本規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有更為豐富的內涵,但市場經濟的原理性規則不可或缺,政府與納稅人在根本上是依然是平等的,這種平等關係決定了稅收征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係,必須首先確立平等的稅收征納法律關係。
明晰納稅人在憲法性法律關係中的基本權利。現代法治國家,納稅人必然擁有憲法給予和保障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被稱為納稅者固有的基本權。這些權力包括:表達納稅意願、參與稅收立法;知曉稅收去向、監督稅款使用;量能負擔稅收、最低生活費非課稅;課稅調查接受正當程序;享受稅收行政救濟。納稅人應當僅按照符合憲法目的和程序的原則支出稅收,並以享有這些權利為前提履行納稅義務。我國憲法隻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沒有相應權利的規定,缺乏稅收法律主義精神,納稅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和可靠保障。因此,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係,明晰納稅人在憲法性法律關係中的基本權利迫在眉角。
二是在推進稅收法製建設上,要改進稅收立法程序,建立稅收基本法,整體提升稅收法律層次。
《立法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立法工作在程序上有了顯著改善。但對於稅收立法工作而言,存在行政機關占主導地位,立法過程各方製衡不力,納稅人參與不夠充分,合憲性審查缺失等問題。適應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係的要求,稅收立法程序亟需改進。根據我國實際,要加強立法機關的立法工作,確立立法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地位。加強立法過程各方力量的製衡,防止多數原則的濫用。關注立法權限劃分,建立稅收立法的違憲審查和否決機製。與此同時,適時公布立法計劃,暢通納稅人意見和建議表達渠道,完善立法聽證程序,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性和公開性,使以人為本的理念全麵滲透到稅收立法的各個方麵、各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