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1 / 2)

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

理論研究

作者:朱錫鬆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論對我國的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具有明顯的借鑒意義,尤其是在當前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期待可能性理論有希望並有能力成為緩解社會動蕩的法律因素。期待可能性理論對刑事立法的啟示主要是增加刑事立法的論理價值因素。期待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的運用,會是刑事法律進步的契機。

關鍵詞:期待可能性;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一、期待可能性理論綜述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確立、發展與完善已經經過一百多年的曆史,作為一種對立法與司法產生著重要影響的理論,其科學性和合理性有目共睹。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我們必將借鑒期待可能性理論,分享這一“刑法學上的共同財富”。一、期待可能性理論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借鑒意義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引入和運用,並非簡單表現為刑事立法中對附隨情狀或期待可能性等字眼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將期待可能性理論中蘊含的法律精神在立法中加以體現。根據期待可能性理論,立法應充分諒解行為中的人情因素,限製因人情而違法的犯罪圈,使刑法更多的體諒個人處境,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困苦情境,以有利於人權保障目標的實現。期待可能性理論對刑事立法的啟示主要是增加刑事立法的論理價值因素。

在我國長期的刑事法律製定過程中,立法者均更多注重的是社會利益和集體利益,公民作為獨立的個體受到的關注度非常低。很突出的表現在刑法手段運用的範圍傾向於所有的在客觀上危害社會或者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對於推動該行為主體如此行為的因素考慮較少,這些因素中最容易或者說最直接的引起關注的是論理因素。綜觀我國刑事立法的情況,發現其更多的趨向於結果無價值,而疏遠了行為無價值。

違法性的本質指的是對行為本身還是對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做的否定評價,即法律規範違反性亦或是行為結果危害性。將違法評價的對象定位為行為本身的是“行為無價值論”;反之,隻要行為結果具有危害性即為違法的是“結果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通過僅處罰產生危害結果之行為來限縮刑罰的處罰範圍,但是這種判斷責任的標準過於僵硬,缺少對行為人具體的人性關懷;也放縱了某些未產生危害後果卻違反了社會倫理的行為。行為無價值論中又可區分為純粹的行為無價值論和折中的行為無價值論:前者已經基本沒有支持者,後者也即“二元論”,將違法界定為侵犯了社會倫理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是說違法行為既產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結果無價值),又違背了一般社會倫理的要求(行為無價值)。這種主張在保護了社會秩序的同時,極大程度的保障了人權,具有合理性。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精神一旦在刑事立法中切實得到體現,犯罪與否的判斷就將不再局限於社會危害性,還要充分考慮行為發生的客觀環境、行為的動機。犯罪圈應限定在那些社會危害性嚴重,並從行為中看到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或曰反社會的危險傾向的行為,即采行為無價值論的“二元論”說。這樣就使得刑法照顧社會倫理和公眾人性,增強刑法效力的深厚化發展。我國刑法中“偽證罪”“窩藏、包庇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設立,強製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置親情於冷漠的法律之下、“大義滅親”,這就剔除了法律中的倫理色彩,實為對法律權威的削弱。期待可能性理論正是期待改變這種僵硬的狀況,實現人性化的法律。

二、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事司法的運用

(一)期待可能性的刑事法促進作用

期待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的運用,不僅是對犯罪行為進行實體判斷上的變化,而且帶來刑事訴訟程序的改良,因此,會是刑事法律進步的契機。期待可能性理論在實體上的意義主要是在懲罰犯罪的刑法中更加實現法網的合理化: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排除犯罪圈,具有“出罪”的功能。“出罪”,顧名思義,把一部分行為驅逐出犯罪圈,實現行為的非犯罪化,如果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也包括“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期待可能性的靈活性與規範刑法的僵硬化相互輔佐,促進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的合理化實現。實現的過程中需要關注行為人行為的具體情況、由法官充分發揮其能動性,並且多以“出罪”的方式進行。例如,根據我國刑法,明知配偶仍然健在之行為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但如果婦女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迫於生計而與他人結婚的,則由於婦女受到殘酷的客觀條件的限製而不得已實施的,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因此不得使其承擔重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