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村集體經濟體製改革模式的探索
財經(務)管理
作者:牟誌剛
摘要:農村集體經濟是國民經濟的生力軍,也是公有製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在產權和管理上迎來了新的挑戰。文章結合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現狀,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模式進行了探討、研究,以期能為業內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研究提供有益借鑒。
關鍵詞:農村 集體經濟 體製改革 模式
農村集體經濟又稱農村集體所有製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曆經了農村合作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村級公司三個階段。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我國許多農村尤其是城郊農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農村集體資產迅速膨脹。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提供了機會,給農村資產改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1.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現狀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真正煥發活力是在改革開放之後,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施行之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極大地釋放了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有效提高了農村勞動生產率,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村溫飽問題,也為農村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結合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現狀可知,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農村產業非農化特征明顯。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鎮化建設異軍突起,許多村集體資源性資產變為經營性資產和貨幣資產,如許多城郊耕地全部被征用,農村變身為城中村。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即使是在城鎮化浪潮的席卷下,許多農村集體資產如山川、礦產資源等尚未列入集體資產入賬範圍內,無法給集體帶來更多的效益。第二,村企合一。許多農村集體經濟實體在經營中采用的大都是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村集體組織成員以村委會成員居多,集體組織大事多由村委會左右,由此引發的問題有:村企產權組織缺位,集體資產經營效果不理想,經常會受到村委會人員變動影響,集體資產造益於村民福利的能力有限。第三,集體實業經營能力不高。許多企業公司都不具備公司製企業法人資格,法人組織缺乏嚴密性,經營運作方式也缺乏獨立性。因此,在產生經濟糾紛時,由於農村經濟時期財產關係非人格化,集體經濟沒有量化到個人,法院也很少會承認其法人資格。
2.農村集體經濟體製改革模式
2.1 合作社
早在20世紀50年代,為了避免兩極分化,我國農村就在自願聯合的基礎上,成立了農村生產合作社。這種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性質的農村經濟組織形式,與公司企業有著本質區別,與公司以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資本聯合相比,合作社是以社員公共服務為目的的,其經營所得主要用於社員按股分紅和按交易額分紅,少數用於農民群眾所需的交易公共服務。
當前我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改革實踐模式為:在農村集體資產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清算股權,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將股權折股,進行產權登記;調查本村可以享受集體經濟成果的對象,以原經濟合作社土地資源收入、集體資產積累及社員工作時間,進行股份量化,設置人口股、農齡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有關部門指導下聯合起來,製定具體的改革方案,就改革性質、合資方法、折股方式、分配原則、運作管理等問題進行商討,並在此基礎上製定改革方案;方案製定後,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宣傳欄等形式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使方案更加科學合理,最後確定改革方案,並在條件成熟時選舉股東代表、召開股東大會,製定股份製章程,組建股份製組織;在方案實施後,及時查漏補缺,完善配套的財務管理製度,實現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範化。
2.2 社區股份合作形式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製是一種產權製度改革形式,其對象主要是鄉村兩級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其改革模式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集體財產所有的基礎上,依照合作製原則、以股份製的形式,將原來所屬於社區的集體財產全部量化到個人,讓社區成員個人持有股權,以在社區內部成員擁有集體資產的據對所有權和管理權的情況下,合理進行集體資產收益分配。實行社區股份合作製改革的原因有: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模糊不清,在集體資產管理上,許多鄉村社區實行的都是“歸大堆”式的管理方式,即名義上人人都是集體資產的主人,但是人人都不能做主,隻有生產大隊和個別幹部在集體資產管理和核算上有一定的自主權。而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土地糾紛、土地經濟收益分配等問題也越積越多,農村幹部經濟問題和農民越級上訪問題極其普遍。要想解決這一問題,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必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中的股份因素和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權,讓生產資料真正歸勞動者集體所有。